虚假投资项目借款(虚假投资项目借款怎么处理)

币圈问答 阅读 3 2023-04-26 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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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原告广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举示的第一组证据当中的《某某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李大贺律师均有异议。

真实性问题。该付款凭证的备注内容是原告单方添加的,被告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不予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对其内容予以佐证,故其不具有真实性。

关联性问题。该付款凭证记载的金额与原告主张的贷款金额不符,与原告拟证明的借款事实无关联。

证明目的。原告主张自己为贷款人,但其对该付款的备注却是“公司借款带息收取”这一与自称的身份完全相反的内容,这一内容既可以理解成作为收款方的被告是贷款人,原告作为借款人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也可以理解成原告作为借款人在履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义务,但无论如何,也不会让人理解为原告在作为贷款人出借款项,因为除了方向相反之外,贷款人不可能在出借款项的同时带息收取——什么带息呢?收取什么呢?逻辑上说不通。因此,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在通过虚假陈述、虚增金额、捏造民事纠纷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而对其证明目的不能够形成支持。

二、对原告举示的第一组证据当中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李大贺律师均有异议。

真实性问题。该付款凭证的备注内容是第三人单方添加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应资金来源于原告的自有资金,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应的付款行为来源于原告的授权,故其不具有真实性。

关联性问题。该付款凭证反映的是第三人向被告付款的部分事实,而丝毫不反映原告向被告付款的任何事实,与原告拟证明的借款事实毫无关联。

证明目的。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在通过虚假陈述、虚增金额、捏造民事纠纷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而对其证明目的不能够形成支持。

三、对原告举示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李大贺律师均有异议。原告述称三个月利息是12000元,但是该支付凭证的备注仅有“利息”两字,没有“三个月”字样,且没有显示利息计算基数。因此,12000元的付款事实与三个月之时长、三个月的利息有无以及多少的问题没有丝毫关联,原告关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之陈述纯属虚假陈述,根本不成立。其他具体的质证意见,同被告的答辩意见。

四、对原告举示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从该组证据的三张支付凭证的支付时间来看,支付行为、支付金额具有随意性,并不能反映借贷合意、借贷利息有无及多少等问题,且从支付时间在2022年8月16日的支付凭证的“3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给某某公司”这一内容来看,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未结清款项。其他具体的质证意见,同被告的答辩意见。

综上所述,李大贺律师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的付款,相应的备注均为原告或第三人单方随意添加;被告向原告的付款,相应的备注也是被告随意添加;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待,均无法从中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自然也无法从中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应付未付款项。

例如,原告举示的第二组证据,其中的“利息”这一备注为被告所添加,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从中可以得出“利息是12000元”的结论,那么同样按照原告的逻辑,也可以从原告举示的第三组证据中的“3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给某某公司”这一备注内容得出本息已经全部结清这一结论。

因此,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所依据的理由严重违背逻辑常识,原告的诉讼活动属于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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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明相应 被告付款 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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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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