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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作为顺风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

    2023-05-0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