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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问答 阅读 6 2023-06-02 0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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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虚拟币相关的网络传销或者诈骗都离不开APP和网站。


犯罪团伙一般会做两个系统,一个是会员管理系统,一个是交易平台。


会员管理系统通常具有会员注册、发行和出租虚拟的“矿机”、对会员进行分红和发展下线时层层返利的功能。交易平台通常用于买卖虚拟币、提现。


传销局、诈骗局这种资金盘寿命短,操盘手一般不会花很多钱自己养技术团队,大多是直接购买现成的程序,找人来修修补补,或者直接外包给第三方。资金盘寿命和技术开发水平有时会直接挂钩,和花钱多少倒不一定直接挂钩。


平台暴雷后,技术人员往往辩称自己不知情、没参与,只是执行甲方或者公司的命令而已。最终能否脱罪,还是要看证据,证据会显示你在犯罪活动当中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以下案例,是从刑事判决书里筛选出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最后检索日期是2021年9月27日。


技术人员如果不幸卷入此类项目,可以翻出来看看定罪量刑的边界在哪里,想想自己是不是要及时脱身。


文中的崩盘时间是指APP/网站从开通到无法正常访问的时间,不是整个违法犯罪活动持续的时间。


一周崩盘的FCB


2018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罗某、汤某1、汤某2策划了“FCB币”虚拟矿机概念资金盘。随后,罗某找到黄某,让他寻找虚假平台并领导团队业务。


黄某自己不是做开发的,就找到甄某开发了一个手机投资APP网站平台。后来罗某又给了黄某10万块,让他找人做了东方泓运公司的房产区块链平台,又叫FCB币。罗某还告诉黄某这个房产链平台非常有前途,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因为和某某云签了合作协议,后续会在正规交易平台上市。


在这期间,团伙骨干们假借东方弘运公司的名义,通过开推介会和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说,通过他们的手机APP投资,5000元买一台矿机,30天回本,100天翻2-3倍。为了鼓动别人投资,他们还说买矿机、推荐下线,都可以获得高额提成


为了处理交易,他们还雇几个人,每天在电脑上开着投资平台,帮客户手动充值、买矿机、记录交易。交易完成后,就在后台把平台数据改成完成交易。


这个投资盘总共没运作多久就关闭了——确切说,运营了不到一个星期就关闭、跑路。


整个过程中,黄某领了90万奖金,给了1%给甄某、石某、杨某。黄某主管公司业务的三个月时间里,拉到了84个客户,约336万元。其中114万已经返还给投资人,剩余的200多万,从后续的执行程序来看,至今没有追回。


黄某最后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万。


三周崩盘的JTC


谭某玩CBT币时觉得这东西来钱快,就想自己做。


2018年1月,他找到耿某,说了自己的想法。


耿某表示感兴趣并出面找到贾某,说有个虚拟币的项目想找人开发,让贾某帮忙看着技术人员以免他们搞鬼。贾某同意了,他们两个就一起去青岛找谭某谈合作。


2018年1月,谭某和耿某商定合伙开公司,搞JTC虚拟币平台。谭某负责市场营销与推广,占股60%;耿某负责技术开发和后台操作,技术入股40%。


谈好以后,耿某让贾某从淘宝店买了一个虚拟货币软件程序(几千块),然后雇佣了两名大学生来修改软件。


2018年3月,软件开发完毕,绿宝石虚拟币JTC平台正式上线。


谭某负责市场推广,对自己形象进行虚假包装——用微信群聊的方式告诉别人自己有两家孤儿院、两家养老院,骗人说绿宝石未来会持续上涨。


耿某和他的技术团队负责按照谭某的要求在后台修改用户数据信息和绿宝石数量价格——营造虚拟币每天都在上涨的假象。


软件平台上线不到三个星期,就因为频繁受到黑客攻击,崩溃关闭。此时已经诈骗钱财64万余元,耿某分到29.3万元。


2018年11月,耿某被抓,通过其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29.3万。


被抓后,耿某始终不承认诈骗,说自己是受谭某委托开发软件,交付软件后陆续收到的20多万,是软件开发费用,不是诈骗的钱。他倒是承认自己维护系统、APP遇到黑客攻击后也帮忙解决漏洞问题。但是证据不会骗人,他从程序开发到修改后台数据的行为,已经足够被认定为诈骗。


2021年2月,耿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他被抓时才23岁,大好人生才刚刚开始就走错了路。


一个月崩盘的比特纪元


2020年1月左右,袁某让贾某找技术人员开发一个虚拟币平台,要求可以自行操控。


2020年3月,BTEH平台搭建完毕,客户需要先在火币网购买USDT币,并将USDT币提到BTEH指定的地址,袁某通过操作BTEH后台给相应投资人充一定的BTEH币,同时将USDT币转移至她火币网的账户并抛售获利。袁某可以从后台操控数据。


2020年4月,平台关闭,人员被抓。直至案发,总共骗取30多万元人民币。最后袁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贾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这个案子没什么特别的,只是平台开发找的是广州的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因为只是开发和销售软件程序,没有参与具体的诈骗活动,没有卷入刑案,存续至今。从软件开发协议书来看,开发时间为22个工作日,金额20万元,属于这些案子里收费比较正常的。


和他们情况不同的是广西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因为直接卷入传销诈骗活动,最后老板和员工都被定罪,如果说老板开公司每年还赚了几百万,被抓的两个程序员就是最亏的,拿着每个月6000左右的工资,项目提成也分别只有1500块和3000块,但因为深度参与了犯罪活动,最后被判刑。


倒霉的广西程序员


2015年8月,姚某和妻子张某在广西南宁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网络开发工作,年营业额大概三百多万元左右。


2017年6月,南宁公司帮宋某团伙开发了“诚信国际”平台、配置权限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收取平台建设和维护费人民币41000元。(实际成本1万多,后期服务器1500-3000元,如果加防御功能,加收3000-6000元。)


公司员工冼某,负责平台的具体制作和后期维护工作,项目提成约1500元


2017年6-9月,传销团伙利用“诚信国际”平台及服务开展传销活动,大概持续了三个月。


2018年10月,南宁公司又接到韦某订单,为其开发制作“Bluzelle”(甲骨文)虚拟货币投资平台,配置权限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收取平台建设和维护费用人民币22万余元。


公司员工黄某负责开发平台,获得3000元提成。这个平台大概运营了五个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韦某团伙利用这个平台骗取他人财产约10万元,


2019年3月,南宁公司相关人员被抓。


姚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姚某妻子张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冼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个月崩盘的虚构“谷歌币”


ATS公司主要做矿机即区块链等业务。


2018年4月,天匠骨干虚构了一个谷歌公司“谷歌币”区块链项目,找到ATS公司的销售罗某购买“矿机”平台,命名为“谷歌矿机平台”。


“谷歌链”网站和“谷歌币”与谷歌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和区块链技术也没有关系。谷歌链网站本身设置有发展层级模式,发展下线和返利模式均可以通过后台修改。


2018年5月,平台因为会员太多被挤爆了,天匠骨干跑到ATS公司要求解决BUG。公司老板安排产品经理龙某进行对接。


平台崩盘后,罗某、龙某也被抓了。其中,罗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罗某仅负责营销,营销时不知实施犯罪,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这个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


龙某作为产品经理,在明知“谷歌链”与谷歌网并无关系,系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进而抽取提成的发展模式,仍在维护“谷歌链”网站运行时发挥帮助作用。


罗某作为营销人员,在明知上述模式仍将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销售给犯罪团伙,并建立了微信群联系交流用以解决“谷歌链”网站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个月崩盘的BHB


李某所在的PDL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虚拟币的网络开发。


2018年11月,PDL开始给杭州BH提供技术支持:

  • 在XBTC交易所上线运行BHB虚拟币。XBTC交易平台分为网页(注册和交易)、APP(手机应用)和服务器(中转和存储数据)。
  • 为BHB交易提供量化机器人维护,并通过修改BHB交易K线图,虚拟BHB交易数据。
  • 配合甲方团队将BHB三级分红传销模式植入交易平台并不断对其进行测试和完善。
  • 为交易平台提供技术维护。
  • 为交易平台提供客户服务。


2018年12月,甲方派人到李某公司监督工作——管钱和监管数据。


2019年1月8日开始,交易所钱包内的数字货币已经无法满足用户提现,处于崩盘前夜,但是甲方老板认为还能再撑撑,开年会时还号召大家继续充钱。


随后,甲方老板以120个BTC全资收购XBTC平台,要求李某继续管理运营XBTC交易所和BHB。


2019年1月底,有人在交易所大量低价抛售BHB,后来有人猜测这是老板亲自下场砸盘。随后,甲方把买入BHB的用户全部锁仓,BHB再也不能提现交易,彻底崩盘。


2019年4月,李某被捕,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六个月崩盘的宗圣文化


2016年年底,曾大召集曾二等在3M传销平台认识的人在酒楼开会,筹备新的传销局。会议决定以云长购网络商城为托底,建立宗圣文化创富平台进行网络传销活动。


2016年11月9日,曾大、曾二、薄某等人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大是总指挥,曾二蛋人平台企宣部总监,负责选定并落实平台系统,对接平台后台技术。薄某负责具体的平台搭建、维护和后台管理等具体的技术工作。


随后薄某回到郑州,找到当地的YH公司做云长购网络商城。这个商城半个月就做好了,大概花费1万块。商城做好后,曾大又让他们做一个类似3M互助平台的网络系统,也就是宗圣平台。过了半个月,YH公司的人发给了他们一个网站和密码,说这个网站就是宗圣平台的后台。


2017年2月,宗圣文化创富平台正式上线运营。但因为技术漏洞太多,导致屡遭黑客攻击。曾大一边骂曾二、薄某找的公司太烂了,要求他们联系YH公司解决技术问题,一边联系了在广州开网络公司的朋友朱某来帮忙。


2017年3月中,曾大对技术问题彻底忍无可忍,不再让薄某负责平台技术,安排朱某接替薄某。


曾二带着朱某去郑州和薄某会合,找到郑州公司面谈。曾二和郑州公司的负责人谈好后,给了朱某一个U盘,说已这是平台的程序系统,已经买断了,买断费用大概是2万块。


随后,曾二和朱某一起回到了长沙,在出租房里一起登陆了平台的服务器。曾二把服务器的IP、用户名、密码都告诉了朱某,还提醒他重新租一个服务器,不要再用原来的了。


然后朱某就在百度上搜索,最后找到一家东莞公司,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了它家的服务器,然后把U盘里的程序搭建到了这个服务器上面。


后续的工作内容就是帮曾大管理服务器,遇到平台无法登陆或者卡顿,就重启服务器,然后每个月把服务器数据备份到一个U盘里,防止数据丢失。


朱某没有参与后台的管理,后台账号密码都在曾大手里。


2017年6月,因为有的会员赚钱了就不玩了,有的会员“撞单”,会员数量越来越少,还被黑客多次攻击卷走了不少钱,平台运营艰难。曾大就想到发行新的虚拟货币“德行券”和“德行币”。为此,他亲自去了一趟上海,找到了一家专业炒作虚拟货币、对虚拟货币进行贩卖的网络平台公司“天资网”,和天资网合作,将德行币挂在天资网进行炒作、贩卖。至此,宗圣平台存在的必要性就不大了。


2017年7月的某一天,曾大让朱某把长沙服务器里面的数据格式化并将服务器关闭。


2017年8月,曾大又打电话给朱某,让朱某把备份服务器数据的U盘毁掉,把服务器数据彻底删除。朱某收到指令后,就跑到长沙市露谷公园把U盘踩坏,然后丢到了公园的一个垃圾桶里。


2017年下半年,曾大率领其他团伙骨干一起去了缅甸的首都内比都,找到一个姓沈的人,这人在缅甸开了一个WGI拆分平台,也是一个网络传销平台。曾大把宗圣平台的会员亏损金额和德行券全部转移到WGI拆分平台上,彻底做了甩手掌柜。如果会员愿意继续投资,就发邮件把损失金额等信息发到WGI。那会员肯定是不干的,一直闹事,闹到最后缅甸那边也觉得太麻烦,不愿意和曾大合作了,导致转过去的会员也血本无归。


2018年4月,公安局对曾大等人立案侦查。


话说曾大这个人,他名下原有建筑工程公司、餐饮公司等实体业务,比特币高峰期还开了3个矿场。2010年开始搞民间借贷,资金盘大概1.3个亿。后来因为2014年娄底民间借贷风波,集资参与人纷纷要求兑现,闹到资金链断裂,直到2018年因为非吸被立案,1.38亿里还有近6260万没还。


至于宗圣平台这个传销局,运行8个月,累计交易金额2000多万,崩盘后有被害人跳楼自杀,还有人企图浇汽油自焚,影响极其恶劣。


最后曾大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曾二,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22万元被收缴。


曾大崩盘后,曾二的老婆把他矿场的矿机搬走变卖了60多万,这笔钱也被警方扣押了,但是判决书里没写这笔钱最后怎么处理的。

最年轻的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从2016年11月到2017年4月薄某正式退出公司,他为平台服务4个月,累计获利的10万元都被作为违法所得收缴。



新零售转行区块链虚拟币的项目


2017年10月,倪某与莫大、莫二合伙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做新零售。因为要补贴商家,做了四五个月就把前期投资都亏掉了。


2018年5月,莫大跟倪某、莫二等人商量转型。莫大想做区块链虚拟币,因为看到很多平台崩盘,想把这些金融难民拉到公司一起干。


随后,他们找到深圳一家公司开发出了“美链APP”,开发费用前后花了30万,每个月还要付2万的维护费。


运作模式是参加者扫描二维码下美链APP,在APP上进行注册,成为会员并充值后,可以购买虚拟矿机,或使用向其上线购买的虚拟币(某链币)购买虚拟矿机。团队对外宣传说虚拟矿机每天都会产币,生成的虚拟币可以通过“某链”专门提供的U网进行售卖,参加者通过不断推荐发展下线,可以分为青铜矿工、黄金矿工、白金矿工、钻石矿工、彩金矿工、矿区长六个等级,同时上线根据矿工等级、下线等级的不同获得其下线每日产虚拟币10%-80%不等的收益——基本上“50天回本,4倍出局”。

2018年10月10日,因无法进入U网挂售兑现虚拟币,肖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某链”共发展三个层级以上的会员80余人,收到100多万购买虚拟矿机的资金。莫大等人拿到钱后,一部分用于回购某链币,一部分用于购买以太坊,还有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支出。


2018年12月,莫大在长沙城际车站被抓。被抓后,一直没供述到底谁是美链系统的设计者、钱款去向等等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莫大作为“某链”传销活动的发起者、决策者和主要利润获得者(合作协议约定莫大享有55%社区产生的利润),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在同案犯审讯中,有人指出矿机雏形是莫大找一个叫老魏的设计的,但是老魏后来有没有处理,怎么处理的,现有判决里还没查到。


2019年8月,倪某在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0年1月,莫二在酒店被抓。2020年12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4个月长寿盘,团伙管理能力突出的“亚盾币”


吕某参考其他虚拟货币的营销模式,构思设计了一套“亚盾币”传销模式,随后找到范某商量,范某很赞同他的想法,两个人就约好一起做,吕某负责网络传销平台的构建,范某负责传销组织前期必要的投入和组织协调外部关系。


2016年2月底,吕某找到了武某,让他按照自己设计的传销模式开发一套亚盾币会员管理系统。


2016年3月初,武某完成“亚盾矿机系统”的开发工作,这个系统具有会员注册、发行、出租虚拟矿机、对会员进行分红和发展下线的层层返利功能。


  • 系统开发出来后,由武某负责维护,维护工作包括数据备份、系统漏洞修补、界面设置(改版)、完善系统程序功能。


  • 吕某作为组织的技术负责人,享有后台修改、拨币等权利。


此外,吕某还找到李某,让他开发了“万币网”亚盾币交易平台和用于发行“亚盾币”的亚盾钱包(电脑版)。李某后来逃跑了,有没有抓到,现有判决书里还没看到。


随后,吕某招聘了大量网络技术人员,协助武某、李某进行传销网络平台的运营和维护,开发对外宣传的官网、做微信公众号、微博、论坛等新媒体运营。


同期的范某也租好了办公室、招好了骨干人员。


2016年4月1日愚人节,亚盾币传销组织正式对外发行亚盾币。


2016年6月,武某停止系统维护。7月,蓝某入职,负责公司亚盾联盟商城的构建和对系统的维护,开发新的模式“智能合约管理系统”,按照吕某的要求,这个系统需要具有拨币、注册、充值、提币的功能。


2016年8月,吕某发现李某开发的“万币网”经常被黑客攻击,大量“亚盾币”被盗走,就让唐某另外开发一个新的交易平台“区块米”,功能、提币/提现的提成都和万币网一样。


2016年10月,开始运营龙银中国交易平台,功能和之前两个交易平台一样——充值、提币、客服等等。


2016年11月,吕某为了规避传销风险,决定“集体辞职”,同时新注册了一个亚盾区块链爱心基金会,以外包的形式把研发、维护、数据管理、网络平台系统维护的工作承包给蓝某。“集体辞职”的职员做的还是同样的事。


2017年5月,传销组织垮台。


  • 吕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


  • 蓝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非法获利约43万,全额退缴。


  • 武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违法所得金额没说,但已全额退缴。


  • 李某、唐某在逃,目前还没看到后续。


题外话:


14个月算是“长寿”。但“长寿”看起来不是因为技术水平好,而是因为组织管理能力强。


运营之初,吕某邀请邓某担任CEO,只干了一个月,就被怀疑中饱私囊、免去职务。新任CEO年管理能力非常强,上任后就采取四项措施:

  • 一是改革奖励政策。
  • 二是改造传销组织职能部门。其中还设立了法务部,专门研究落实如何逃避传销法律风险。
  • 三是注册新公司、包装业务、规模化经营。
  • 四是竭尽全力塑造传销组织的合法性。
  • 五是培养组织骨干,牵头成立“十八罗汉”团体,每个高管都对应一个“罗汉编号”。


新CEO还非常谨慎,因为他发展下线多,公司奖励了他一台奔驰牌小轿车(31.5万),他顾及自己是高管就没去领车,让他儿子代领。就算这样,也只干了4个月,就同样被怀疑中饱私囊、免职、开除出组织。


虽然任职时间短,上述措施被延续执行,2017年7月底,该传销组织通过离岸社团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获得一块“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数字货币研究中心”的牌照,随后大肆虚假宣传,说这是工信部发的,有国家背书。传销组织还设立爱心基金会、设立香港公司、办商学院、搞晚宴、组织区块链国际论坛,项目包装极具迷惑性。


截至案发时,这个组织发展了会员近7000人,层级达119层,推广虚拟矿机近1.3万台,价值亚盾币8000多万枚,向会员返利约4100万枚。


需要说明的是,传销案件的违法所得和集资诈骗类案件不同,违法所得是上缴国库的。


斥巨资但从头到尾技术开发就没成功过的鑫币


2012年,陈某在深圳市成立辉煌公司,从事影视文化项目的投资、制作、品牌包装、活动策划等业务。


2016年4月,陈某与凌某、贺某共同组织策划搞虚拟币交易平台。


  • 具体计划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开发出一套虚拟数字货币系统,利用产生出的“鑫币”和集团电影项目对接,拿鑫币看电影,让鑫币流通。


  • 对外宣传是这个项目是找专业的比特币团队搞开发,可以拿到中国第一张虚拟货币牌照,已经和16家银行签约,可以和银联卡一样刷卡消费。集团实力雄厚,既做房地产开发,也投资影视项目,比如和某影集团合作的中国首部跨境反贪电影等等,董事长本人则是世界华人协会会长,宣传照上都是和澳门赌王同等级别的存在,项目非常可靠。


计划执行期间,贺某任项目总负责人,负责联系相关公司搭建鑫币项目会员平台、鑫币开发系统,此外还负责协调一些社会关系和接待领导。肖某任职CEO,负责项目策划和项目市场运营。


不过,这个项目至始至终的技术支撑都波折不断:


  • 一开始,贺某和肖某说找了香港的技术团队,斥资600多万,搞了一套数字虚拟货币“鑫币”的程序,但是最后被骗了,这个系统压根就没开发出来。


  • 后来,贺某找到另一个人,让其开发一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币生产系统,这个系统也没开发出来。


  • 前期推广时,对投资者承诺的鑫币将在交易所发行、可用于消费支出、搭建电子商城等等都没有实现,导致参与者越来越少,直至资金链断裂。


  • 直到崩盘时,这个盘实际上只有一个记录会员账户信息的会员平台,没有交易平台。会员系统上显示的鑫币数量,只是一个可以人为修改的数字。


2016年6月底,因为结算平台、交易平台一直迟迟没上线,为了安抚团队成员,贺某召开管理会议,承诺7月1日结算系统上线,8月1日交易系统上线。后来只有结算系统上线了。


2016年8月,因为结算系统上线了,运行也算正常。贺某就又组织了两次招商会,第二次还来了10个左右的韩国人,说是要拓展国际市场。


2016年9月初,因为承诺的交易系统迟迟不能上线,投资会员感到自己被骗,纷纷去公司现场交涉、要求退钱。新上任的CEO此时正忙着指挥财务人员销毁公司账目,说很快就有公安过来查。


2016年9月10号,投资会员再去公司催债时,发现已经人去楼空,取而代之的是一家新公司“世华会·中国总会”,也是卖虚拟币的,但是员工全是新面孔。这时大家就意识到被骗了,直接报案。


2017年5月,辉煌组织的人员,陆续被抓。


但是这个故事还不算结束,陈某、贺某在已有判决书里,都标注“另案处理”。他们的案子最后怎么处理的我还没查到,那600万开发费用到底是真是假,也不知道。


小结


同类案件有很多,因为本人关注的领域主要是技术开发和数据挖掘利用,只摘出了一些涉及技术开发人员定罪量刑的案件。至于其他虚拟币骗局,以及这些案件里其他被告人的处理结果,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用盘名或者公司名做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做检索。


这类APP/网站存续的时间可能只有几个月就换皮换盘,相关案件的处理却要花少则一年,多则四五年。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是投资人血本无归,即使有判决支持,也会因被告方早早就把资产转移、挥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只能说,投资需谨慎,遇到高额返利的项目,一定要再三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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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拟币平台 传销平台 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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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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