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搬砖软件
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卢某上诉,维持原判。自此,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跑分平台为境外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案件的四名被告人均已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该案在公安部打击“两卡”犯罪专项行动中被发现,由外省某市公安局办理的特大跨国网络诈骗案牵出,主要涉及异常模式的虚拟货币交易,涉案四人中有提供交易注册账号的,有负责具体买卖虚拟货币的,还有提供多个银行卡账户的,分别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
“搬砖”买卖实为转移赃款
2020年8月,顾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通过比对发现,分散在湖北、山东、福建等地的多名网络诈骗被害人陆续将40余万元转入了顾某的多个银行卡账户内,且这些钱款立即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被兑换成了USDT(泰达币),并提出了平台账户,后续去向不明。
在审讯时,顾某始终坚称没有干违法的事情,只是和朋友一起“搬砖”,挣点外快。
据了解,顾某所说的“搬砖”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货币交易模式,即使用人民币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价格相对稳定的某种虚拟货币,如USDT,再将这些虚拟货币投放至其他平台售卖进而赚取差价。因差价空间较小,为获得更高收益,必须在平台间进行大量、频繁地倒卖,故被俗称为“虚拟货币搬砖”。
2020年11月11日,案件被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顾某是和同事高某一同参与“搬砖”的,顾某只提供银行卡账户,具体买卖虚拟货币均由高某实施。
顾某称,他们按照从事电商的朋友卢某以及卢某公司的技术经理刘某的指挥,将虚拟货币提至刘某建立的交易平台对外出售。交易成功后,他们再用汇入自己银行卡账户的钱继续购买虚拟货币,然后提至刘某的平台上售卖。
由于在刘某的平台上出售的虚拟货币价格始终比公开平台上的价格高1%,所以,顾某和高某仅“搬砖”两个月,就赚了2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
针对顾某称自己并不知晓“搬砖”行为是在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的辩解,办案检察官介绍,顾某、高某在刘某建立的平台上出售的虚拟货币价格始终高于市场价格,从而使其一直稳赚不赔,属于明显异常交易。“而且,顾某等人在明知自己用于‘搬砖’的银行卡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搬砖’,直至所有银行卡被冻结才停止。”检察官表示,综合以上两点已经可以证明,顾某应当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在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
检察机关向顾某阐明上述事实后,顾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2月28日,经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顾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同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对涉案的高某、刘某、卢某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高某、刘某、卢某先后到案。经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6月10日,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查清网络诈骗洗钱通道
检察官在检察技术人员支持下远程勘验虚拟货币钱包。
据了解,刘某、卢某二人到案后,始终坚称不了解相关情况,没有指使他人倒卖虚拟货币。二人之所以拒不认罪,底气来自顾某被抓后,他们就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删除干净,自认为只要司法机关查不到虚拟货币的去向,就定不了他们的罪。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城区检察院借助检察专业技术同步审查,对刘某等三人的手机进行了重点审查。终于,检察技术人员在数万个文件中发现了两张特别的图片。
其中一张图片是刘某发给女友的一个网站登录界面。经高某辨认,该网站登录界面就是刘某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但网站现已无法登录,域名注册信息也被删除。为查明交易平台的实际注册者,检察机关调取了某网络安全公司数据库中储存的已被删除的域名注册信息,信息显示注册人正是刘某。
另一张图片是由12个英文单词组成的截屏,检察官根据办案经验推断,认为其应为虚拟货币钱包的助记词。随即,检察机关通过远程勘验虚拟货币钱包和查询区块链浏览器的方式,发现刘某将高某等人购买的价值3000余万元的虚拟货币归集至自己名下,后又转移至6个匿名地址,“这否定了刘某等人是与他人正常交易虚拟货币的辩解。”
最后,办案团队结合多份聊天记录截图、备忘录文档、网页截屏等电子数据,查清了刘某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赃款140余万元的事实,确定了刘某在该平台建立、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根据同案犯高某、顾某及其他证人的指认,结合卢某手机备忘录、境外聊天软件记录等电子数据,确定了卢某与境外网络诈骗团伙勾连,教唆组织他人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诈骗赃款的组织领导地位。
最终,东城区检察院分别对刘某、卢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16日,法院认定卢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当前虚拟货币交易暗藏诸多法律风险,极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应避免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切不可为追逐利益而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检察官说,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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