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购买合同

币圈问答 阅读 4 2023-06-26 07: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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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发布并施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来,新增挖矿项目的行为已被定义为行政违法行为。我国虽已在逐步清退境内挖矿项目,但已经形成的矿机生产产业却仍旧存续,且位列世界前茅。因此,买卖矿机在我国的未来仍会不断发生,笔者以为,有必要探究通知生效之后各地法院对待矿机买卖合同效力的态度,特结合近期判例与法条撰写本文,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矿机买卖合同因何无效?

一般认为,矿机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是消耗能源于国内从事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虽然买卖矿机本身并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各方的订立合同之目的仍旧与通知的立法目的相悖,不能达到我国“节能减排”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宏观政策目标。

虽然,合同内容违反部门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该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有观点认为,买卖矿机应不为法律所保护。

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扩张解释我国打击挖矿行为的意图,如在国外挖矿并不在我国打击范围之列,我国法律仍应当保护矿机的买卖。

1-1 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观点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25331号方某、深圳市某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对矿机的买卖合同效力给出了否定性意见:

对于CHIA币的算力购买及托管合同,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案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而,原告与被告亿链公司在明知“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合同,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1-2 简要评析

笔者认为,该院否定合同效力的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本案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并无实体矿机的交付,用户真正购买的是抽象的云算力——一种评价矿机挖矿能力的计量单位。当且仅当矿机被投入运行挖矿时,算力才可能被等额分份而买卖。

第二,涉案合同存在复合标的,购买矿机算力与托管挖矿均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且难以区分。

因此,区别于纯粹的矿机买卖,本案涉及的云矿机暨云算力的买卖与托管与通知所禁止的挖矿行为紧密关联,而挖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与之相对的,对于合同内容不涉及直接的挖矿行为的矿机买卖合同,笔者以为法律应当对其效力予以肯定。

2-1 支持合同有效的法院观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1)沪01民终11624号何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矿机买卖的合同效力,我们摘取该院的部分说理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交易标的物之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所谓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结合在案证据显示,该矿机并非仅能对接生成上述所谓‘BSN币’,故即使上述‘BSN币’已下架,亦不能排除上述矿机经凝结人类抽象劳动后,可以产生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征的其它虚拟财产等财产性权益的可能性”。

2-2 简要评析

相较于部分法院动辄以合同标的涉及虚拟货币否定其效力甚至移送侦查机关的做法,笔者更为认可上述(2021)沪01民终11624号判决书中对待虚拟货币及矿机的相关观点。

事实上,无论是去年生效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与《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还是2017年9月颁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或是2013年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上述规定限制的都只是虚拟货币关联的业务行为及消耗能源的挖矿行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与矿机的持有,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流转虚拟货币与矿机。

所幸,在通知生效以来各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支持买卖矿机合同效力的判决仍占据了多数。

影响矿机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

为得到我国司法保护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此整理若干影响矿机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如下,供各位关注:

1、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在通知生效之前(通知不应当溯及既往);

2、挖矿地点是否在中国(通知的立法目的并非保护外国能源);

3、矿机是否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所谓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部分矿机存在其他合法用途);

4、管辖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对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曾作出判决(参考案例会对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产生重要影响)。

All last

从通知的内容看,我国打击挖矿行为的目标一是节省国家能源,二是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以保护公民财产。目前大型矿场多搬至境外,个人将其拥有的矿机放置法律允许的境外国家挖矿并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分机关一味否定关于虚拟货币与矿机的诉求反而会侵害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致使本末倒置,与立法原意南辕北辙。

作者简介:

王征驰 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硕士

联络邮箱:zhengchi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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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矿机买卖 挖矿行为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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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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