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多出部分转为资本公积(股东多投资的钱入资本公积对股东有什么影响)

币圈问答 阅读 3 2023-04-22 08: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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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问题来了,这里的“出资”是否是指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中的出资?例如:投资前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90万元,投资人投资100万元占股10%,目标公司投后估值为1000万元,投资人所投的100万元,目标公司记账就应为其中10万计入注册资本,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投资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上述案例中,90万元作为股权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投资者撤回这90万元是否属于抽逃出资呢?

有人理解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中的出资。上述论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078号裁定书中申请人的意见。

但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393号判决书明确:“资本公积金不仅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亦是公司资产的重要构成,而公司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资信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而独立财产又是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出资股东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主张所有者权益,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取回出资侵害公司财产权益。”

由此可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里的“出资”不仅应该包括注册资本金也应该包括资本公积。所以抽回资本公积应属于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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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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