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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发布有关袁斌、沈渭东内幕交易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平潭发展在重组过程中,袁斌、沈渭东利用内幕知情人通过多个股票账户多次买卖平潭发展股票,袁斌、沈渭东在内幕交易中却分别亏损2,788,896.10元、792,334.61元,合计亏损358万元。为此,广东证监局对袁斌、沈渭东分别给与45万元、10万元罚款。

内幕交易平潭发展亏损358万元 袁斌、沈渭东仍被罚55万

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以来,平潭发展积极谋求产业转型,实际控制人刘某山拟转让其通过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实业)对平潭发展的控股权。2015年12月,刘某山与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伯乐)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李某在福州认识。因北京赛伯乐为风险投资机构,在互联网、医疗、教育等行业均有投资项目,而平潭发展有并购转型需求,双方就合作意向进行了沟通。2016年2月3日,平潭发展披露《关于与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对包括引入山东南丁格尔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丁格尔)大健康项目落户平潭等多个行业领域项目开展合作。南丁格尔主业为中高级护理人员职业教育培训,王某一为南丁格尔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7年年初,李某与刘某山就南丁格尔项目合作方向进行多次探讨。

2017年3月16日,刘某山、李某在北京参加山西省招商会时会面,探讨了以南丁格尔注入平潭发展为基础的股权合作思路。

2017年3月至4月,李某与王某一及合作方沟通将南丁格尔装入平潭发展实现上市思路,王某一及合作方表示同意。

2017年4月22日,李某、刘某山、王某一在山东会面,三人一致同意由北京赛伯乐及合作方收购平潭发展控股权并将南丁格尔注入平潭发展进行重组的思路。李某指定陈某明具体负责此项目,包括与平潭发展对接,策划交易方案及起草相关协议。

2017年5月11日,陈某明到福州与刘某山见面,刘某山指定王某明对接并负责交易方案策划事宜。

2017年5月至6月,陈某明与王某明多次沟通交易方案,并就收购资金筹措事项与其他合作方进行沟通论证。

2017年6月,李某联系华融证券张某军,张某军指派财务顾问参与交易方案设计,指定陈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与陈某明对接。不晚于2017年6月21日,陈某明起草初步收购方案后联系华融证券修改并草拟财务顾问协议,陈某安排华融证券相关人员起草了两份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签订方分别是华融证券与南丁格尔,以及华融证券与平潭发展。

2017年6月26日,陈某明完成收购募资方案起草。2017年7月6日,陈某明将上述方案的框架协议发给王某明,王某明表示需支付定金后才允许中介机构现场尽调。

2017年7月4日,陈某明联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所)许某胜,陈某联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王某萍、陈某毡,筹备到平潭发展进场尽调事宜。

2017年7月9日,刘某山与李某在北京赛伯乐公司会面。李某介绍了北京赛伯乐和南丁格尔的情况,刘某山表示平潭发展未来可能引进新股东,探讨在此条件下平潭发展收购南丁格尔的可能性。会面后,李某向刘某山表示未放弃收购平潭发展控股权的方案,刘某山也未明确拒绝。

2017年7月24日,陈某明将中银律所修订形成的《平潭发展股份购买协议(稿)-0724-2017》发给王某明,王某明表示可以让北京赛伯乐尽快安排中介机构到福州现场尽调。

2017年7月28日,陈某明在北京赛伯乐会议室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布置福州现场尽调事宜,华融证券陈某等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毡、中银律所索某华等人参会。

2017年7月31日至8月4日,陈某明带领华融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所等中介机构人员到福州进行现场尽调。尽调完成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和中银律所都向北京赛伯乐提交了尽调报告,北京赛伯乐支付了相关业务费用。

2017年8月9日,平潭发展开市起停牌。

2017年8月10日,平潭发展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山田实业正在筹划调整自身股权结构事项,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17年8月16日披露《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称:控股股东山田实业正在筹划调整自身股权结构事项,可能涉及到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从2017年8月1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综上,平潭发展实际控制人刘某山拟向北京赛伯乐及合作方出让控股权并进行重组事项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于2017年4月22日开始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刘某山、李某、王某一、陈某明、王某明等人,其中李某、刘某山、王某一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陈某明、王某明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11日。

袁斌内幕交易“平潭发展”

(一)袁斌使用“袁斌”等证券账户交易“平潭发展”

华泰证券“袁斌”普通账户于2015年10月14日在华泰证券湖南分公司业务部开立,于2016年4月首次交易“平潭发展”,交易金额不多于10万元。2017年6月21日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736,500股,买入金额9,688,623元,累计卖出“平潭发展”1,736,500股,卖出金额9,687,648元。

中信建投“袁斌”普通账户于2007年1月25日在中信建投宁波镇明路营业部开立,2016年以来该账户于2017年4月19日首次交易“平潭发展”股票,交易金额73,205元。2017年6月21日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集中交易了“平潭发展”和“皖江物流”,其中集中卖出“皖江物流”。敏感期内,中信建投“袁斌”普通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66,700股,买入金额942,781元,累计卖出“平潭发展”75,700股,卖出金额422,406元,转入中信建投“袁斌”信用户91,000股。

中信建投“袁斌”信用账户于2015年5月15日在中信建投宁波镇明路营业部开立,于2016年4月5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30,000股,买入金额451,360元。2017年6月26日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132,600股(包含普通户划入担保品91,000股),买入金额6,325,990元,累计卖出“平潭发展”1,235,800股,卖出金额6,866,805元。

浙商证券“董某敏”普通账户于2011年4月26日在浙商证券宁波四明中路营业部开立,于2017年6月21日首次交易“平潭发展”。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以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平潭发展”股票为主。在敏感期内,该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644,680股,买入金额3,438,398.06元,累计卖出“平潭发展”644,680股,卖出金额3,567,669.8元。

浙商证券“董某敏”信用账户于2012年10月23日在浙商证券宁波四明中路营业部开立,于2015年7月30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10,000股,至2015年9月14日全部卖出。2017年6月26日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单向买入“平潭发展”,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380,100股,买入金额7,648,293元。该账户持有上述“平潭发展”股票至2018年3月12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652,672元。

广发证券“袁某达”信用账户于2015年5月7日在广发证券宁波丽园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于2017年7月4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591,900股,买入金额3,289,113元。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集中单向买入“平潭发展”,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383,900股,买入金额7,683,636元。该账户持有上述“平潭发展”股票至2018年4月16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587,364元。

光大证券“陈某鹤”证券账户于2017年7月11日在光大证券宁海气象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自开户之后至“平潭发展”停牌前,主要集中交易“平潭发展”,具体为2017年7月13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620,200股,买入金额合计3,288,734元后,持有上述股票至2018年2月22日至23日集中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2,565,303.04元。

上述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与袁斌关系密切,账户交易“平潭发展”时系使用袁斌本人的手机、电脑委托下单,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袁斌,包括理财资金赎回、借款、房屋处置所得、其他股票卖出所得等。

袁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明、李某联络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明在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赛伯乐)任法定代表人,袁斌系宁波赛伯乐的重要投资人,并自2012年起在宁波赛伯乐任职,跟随陈某明学习和从事投资业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袁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陈某明每月通过见面、通话等方式进行联络接触,其中2017年6月6日,袁斌与陈某明在宁波见面会谈。此外,袁斌与陈某明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关系密切。

违法所得情况

“袁斌”等7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股票7,064,68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39,016,455.06元,累计卖出3,680,48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20,544,528.8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经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2,788,896.10元。

沈渭东内幕交易“平潭发展”

(一)沈渭东控制使用“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交易“平潭发展”

“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于2017年6月13日在信达证券宁波姚隘路营业部开立,于2017年7月24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平潭发展”485,519股,合计买入金额2,732,024.45元,持有上述股票至2018年1月29日陆续卖出,至2018年6月19日全部卖出。

“景某莉”证券信用户交易“平潭发展”的决策由沈渭东做出,资金主要来源于“景某莉”海通证券账户银证转账,沈渭东掌握银行交易密码和“景某莉”信用账户银证转账密码。该证券账户通过沈渭东本人手机号码委托下单。

沈渭东从袁斌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2017年7月21日,沈渭东与袁斌等7人聚餐。当日晚8:30,沈渭东即在微信群中推荐他人关注、买入000592(“平潭发展”)股票;在次一交易日(7月24日)买入“平潭发展”后,再次在微信群交流买入“平潭发展”的情况,明确提及该股票有“注资重组”概念,该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实际内容一致。“平潭发展”停牌后,沈渭东在微信中与他人讨论向袁斌打探停牌进展。综上,沈渭东从袁斌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

违法所得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渭东控制使用“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股票485,519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2,732,024.45元,无卖出。截至2019年6月11日,经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792,334.61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刘某山拟向北京赛伯乐及合作方出让控股权并进行重组,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同时构成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2日,公开于2017年8月9日。

袁斌、沈渭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综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袁斌处以45万元罚款;对沈渭东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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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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