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条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

币圈行情 阅读 3 2023-04-23 20: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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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要求

(一)基本内容

《征求意见稿》就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基本要素要求内容如下表所示:

类别

要求

揭示风险

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私募基金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受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投资管理、合规风控等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履行职责的,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减轻或者免除。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持续运营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但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快速备案

协会支持私募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职能的私募基金提供重点服务。对治理结构健全、业务运作合规、持续运营稳健、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团队专业、诚信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可以对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快速备案服务。

(二)与目前协会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要求对比

《征求意见稿》与目前协会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要求主要有如下变化:

1、对基金产品规模设立下限标准

协会目前对基金产品规模无法定强制要求,一般只要基金产品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即可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对于私募证券基金募集资金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要求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但创业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举主要是为了杜绝“壳基金”的可能性。

2、新增审慎备案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对存在特殊情形的基金产品备案新增了审慎备案的要求,再次体现了未来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将持续从严的趋势,其中需要审慎备案的基金产品主要情形如下:(一)私募基金涉及创新业务;(二)私募基金结构复杂;(三)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类型特殊或者存在较大风险;(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五)基金财产主要在境外进行投资;(六)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七)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八)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场所设施等,应当与其业务方向、发展规划和管理规模等相匹配,不匹配的会被协会采取自律措施。此项规定使得基金产品备案的监管范围由产品本身扩大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运营、风险控制、内部控制等自身情况上。

3、界定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定义如下:(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三)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现行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界定更为明确,对基金名称、经营范围均作出具体要求,这也意味着如果基金产品不符合要求,只能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完成备案。

二、信息披露事项要求

(一)基本内容

1、变更事项信披要求

类型

范围

具体要求

基本信息变更

(一)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四)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 行变更手续。

重大登记信息变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信息变更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二)私募基金类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四)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五)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2、告知信披义务

类型

内容

其他股东知情权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充分了解受让方财务状况、专业能力和诚信信息等,并向其告知担任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监管和自律要求。

投资者告知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二)与目前协会对信息披露事项的要求对比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作出调整,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的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目前仅要求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关于重大登记信息变更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近一年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规定均为新增内容。

三、展望

通过《征求意见稿》我们发现,此次协会传递出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作用凸显的信号,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去劣存优”,标准越来越规范和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展业中更应爱惜羽翼。与此同时,不论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对私募基金产品协会都“适度”提高了门槛,因此会导致目前已经完成登记和备案的部分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无法满足要求,根据以往经验协会在发布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备案要求时,会同时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并采取“新老划断”原则,这也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展中坚持走规范运营之路,才能在行业中有所建树,形成自身的优势,成为行业的标杆,引领行业风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项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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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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