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案例)

币圈行情 阅读 3 2023-04-24 08: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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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东西方经济合作的扩大和发展,六十年代东欧社会主义各国的法律形态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

传统的以现汇结算的个别商品贸易方式发展为延期付款引进大规模成套设备的贸易方式或者是引进成套特殊机器的合同方式即从设计、施工到技术操作指导和效果测验的承包方式。

总之,随着东西方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经济合作的正式开展,贸易方式更加多样化了。

促进多样化贸易方式出现的原因,在于东欧各国的支付手段—外汇储备和收入来源受到了社会制度的限制。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东西方经济合作的扩大,使其外汇储备越来越紧张。

要从西方买进大量的资本货物,就要从西欧引进外资。

东欧各国引进外资的最初形式,首先是从外国政府引进资金,即主要由东西方政府签订双边协定,由政府提供贷款。

后来,东欧各国就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积极吸收外汇。

在伦敦和苏黎士的国际金融市场上,东欧各国的国际银行对外贸易银行同西方金融财团之间,不断进行以欧洲资金为中心的银行信贷交易。

但是,尽管如此,由于东欧七十年代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仅靠金融交易仍然不能充分满足需要。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因为七十年代初东欧各国的设备投资极其活跃,而且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很受信贷制度的限制。

当时东西方之间的金融交易基本上是靠国家的信贷声誉来判断信用程度的,并以此作为交易的前提。

可是,如果是规模较大的国家一级的项目还好说,如果是中型或小型的投资开发项目每次也都要由政府来进行谈判就很不方便。

即使没有什么不方便,实现外资引进的多样化也是必要的。

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有无引进外资的可能性。

即是否可以让外国资本对社会主义的企业入股或设立合资企业。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东西方资本合作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原则上否定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已废除了旧社会中一切与外资的合作关系,实行了国有化因此,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的资本合作大不相同。

也正因为如此,历史上自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以来,就产生了东西方之间的对立。

后来,由于欧洲东西方共存即缓和的利益使双方实行了妥协,差不多到六十年代才解决了被国有化资产的偿还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东欧哪一个国家,现在所搞的外资引进,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搞过的外资引进比,都有本质的不同。

可以把现在的外资引进称为“共存性”的引进。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这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方,就必须在制度上把现行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和新的引进外资调和起来,使其并行不悖地发挥作用。

作为外资一方,就要考虑在对外投资时所伴随的资本主义的各项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这些在实践上都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政策产生影响。

同时,还应当考虑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性。

这种差别性虽然大多产生于各国各自的传统,但也取决于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程度的不同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上的差别。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南斯拉夫“社会所有”的概念就是一个例子。

下面概括地比较一下已经制定了外资法的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和保加利亚的情况,这些国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以国家法决定引进外资,并制定了专门的外资法,但不承认外资的所有权。

这是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型的外资引进方式。

以国家法决定引进外资,并制定了专门的外资法,在以国内法律对外资加以限制的同时承认外资所有权。

这是罗马尼亚、匈牙利和波兰的股份所有型的外资引进方式。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保加利亚的情况是以国家法承认引进外资,但没有制定象外资法那样的专门法律。

此外,最近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在积极地研究外资引进法如越南和中国,越南在年月日的部长会议上,以号决议的形式制定了外资法。

越南年的外资法和东欧各国的外资法比较,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共同的原则,也反映了国民经济水平处于发展中的性质,因此其特点是一部社会主义体制尚未完全确立的过渡时期的外资法比如规定了将来实行国有化时如何补偿的原则等等。

今后,随着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成立,“过渡时期人民民主主义”体制下的外资法也许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关于苏联,尽管引进了国际性大规模资源开发工程项目,但无论是对私人还是对财团法人,都尚未采取任何使外国资本能在苏联国内法律上产生所有权的措施。

当前苏联采取的一般方式,是以政府间的国际条约为基础,根据苏联同外国的非政府机关、团体、企业签定的合同,对债权和债务关系进行法律解决。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的外资引进法是在年先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

虽然南斯拉夫允许外国财团法人或私人对南斯拉夫企业投资,但就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设立合资公司。

对南斯拉夫投资的外国资本,根据股份额分取红利,承担风险。

但没有根据投资额成为股东的法律资格。

南斯拉夫虽也称其为外资参加企业,但根据南斯拉夫法律,在独特的“社会所有”企业这一点上,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外国资本没有和投资额相应的持股权,只是有按投资比例分配红利的权利和承担风险的义务而已。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南斯拉夫可以引进外资,是年修订一系列法律和其后制定了外资法的结果见年第号公报,年第号公报及年第号外资法公报,现行的年外资法是年月日公布的年第号公报。

它的基本原则是引进外资要有益于南斯拉夫经济技术的革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南斯拉夫产品出口的扩大。

这是根据年联邦议会通过的经济改革各项原则提出的。

同时一它还要求引进外资的企业必须和南斯拉夫宪法规定的工人对生产资料实行自主管理的企业“社会所有”的原则相一致。

下面有必要对南斯拉夫“社会所有”这个独特的概念进行若干说明。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南斯拉夫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年以前曾以苏联为榜样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国有化。

这样,国内主要的企业都国有化了。

但从年开始,它否定了苏联式的产业国有化,开始实行南斯拉夫特有的“社会所有制”。

这是一个不同于罗马法律以来对所有权的传统概念的、否定对物质享有绝对支配权的所有制概念。

它以社会生产关系的平等为基础,只规定生产资料的最高管理形式为工人自主管理,而把最终所有权归结于抽象的社会总体。

因此,南斯拉夫既不是私人所有,也不是国家所有,而是社会所有制。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正因为这个原因,向南斯拉夫企业投资的外国资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按南斯拉夫国内法制定的合资合同等具体条款规定的,其内容和方式与一

般依外资法而设立的合资公司持股方式迥然不同。

南斯拉夫的外资法要求,南斯拉夫企业和外国资本设立合资事业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要申请联邦经济部批准。

联邦经济部同意与否要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如果批准了,那么这项合资事业就算取得了南斯拉夫法律承认的法人资格,可以开办了。

在合资事业中,外国资本的比例原则上限制在以下,这应看作是南斯拉夫宪法对外资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中所占比例的容许限度。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外资法还规定,外国资本可以进行投资的事业范围是除贸易、商业、保险、公共事业以外的各个部门年外资法。

年的旧的外资法禁止投资的事业范围除上述几项外,还包括金融、国内运输、通讯、调查研究等部门。

现行法律放宽了合资事业的范围,取消了对上述几个部门的限制。

南斯拉夫的工人自主管理是从年开始实行的,但作为企业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是在年。

在外国投资者方面一直成为一个问题的是,在根据南斯拉夫法律所实行的工人委员会自主管理企业的体制下面,他们究竟有哪些经营管理权。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年的南斯拉夫外资法,对这一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合资事业”的代表机构必须是企业的联合理事会。

同时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联合理事会中的代表名额不能超过该企业本国代表的人数。

这样一来,尽管外资方面不是合资事业的股东,也保证他们在合资企业进行最高决策过程中最多可以有占半数的代表参加决策的表决。

关于合资事业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在合资合同里有明确记载。

在扣除了根据南斯拉夫国内法规定的税金之后所得到的利润,可以根据外汇管理法方面的规定,在其允许的范围内汇往国外或汇回本国。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外汇管理法的外汇界限,是由合资事业的出口业绩来决定的。

例如,根据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法,外资方面的利润汇回界限一律定为合资事业贸易交易额的,允许的最大限度为。

外资法规定,作为保证外资方面债权的方法,对合资事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实物分成方式年外资法第条。

该外资法所承认的实物是石油、煤气、矿产品和农产品等初级产品。

由于它规定了过去在合资合同中成为问题的汇回利润和外资方面以实物领取利润的可能性,所以成了最近的南斯拉夫外资法的一大特点。

对合资事业利润的征税,是由南斯拉夫国内法规定的。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但在采取联邦制的南斯拉夫,由于各共和国合资事业引进政策的不同,对合资事业所征收的所得税也不同。

外,作为合资事业的合同在实际上被认可的一个特点,是对合同期有所限制。

在到年为止所签订的多件合资企业合同中,期限最长的为年。

它虽不是外资法上的明文规定,但可以认为是反映了政府基本方针的一种政策性的考虑。

这样,正因为南斯拉夫的外资法是在南斯拉夫独特的制度下引进外资的方式,所以,从法律概念和意义上来说,应该把它理解为一种未曾有过的、完全新的制度。

同时,它却又成了在谈判过程中引起外资方面担心的因素。

于是,在审议年宪法草案的过程中,通过了年宪法第条,以宪法的规定保护外资权利。

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日本企业向南斯拉夫企业投资,也没有建立合资企业的实例。

虽然谈判有些进展,但好象由于最后的商业条件问题而迟迟没有结论。

东欧各国为引进外资,制定了什么法律?

小结:

60年代东欧引进外资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通过与外国国际组织和中央计划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产业转移、技术转让和贸易。

建立特殊经济区和工业园区,为外资提供税收、土地和劳动力等优惠政策,并确立合同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

开展外向型经济政策,鼓励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通过提供出口补贴和减少贸易壁垒来促进经济发展。

开放旅游业和服务业,引进外国旅游业和娱乐业的投资,并通过引进外国服务业先进经验来推动本国服务业的发展。

这些方法在不同的东欧国家中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在当时限制条件下寻求引进外资的尝试和努力。

总的来说,60年代东欧引进外资的尝试虽然存在技术和管理上的挑战,但也为这些国家提供了一定的外汇和技术支持,并提高了本土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Paine,Sheila.(1989).EastEuropeanAttitudestoForeignInvestment:TheCaseofPoland.JournalofCommonMarketStudies,28(2),141-155.doi:10.1111/j.1468-5965.1989.tb00538.x

Yi,Jiyoung.(2015).TheRole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inEastAsianEconomicDevelopment:ReviewandProspect.TheChinaQuarterly,224,984-985.doi:10.1017/S0305741015001092

Zurkowski,Rafal.(2018).Poland'sEconomicTransformation,1989-2016:AchievementsandChallenges.OeconomiaCopernicana,9(2),205-225.doi:10.24136/oc.201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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