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遗嘱信托(遗嘱信托的好处与坏处)

币圈行情 阅读 3 2023-04-24 09: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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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媛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
专注于家族财富传承规划

01
案件背景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梅艳芳自小丧父,家境拮据,五岁开始登台演出。家中另有两兄一姐,母亲覃金美(梅母)独自抚养四个子女。1982年,因参加香港第一届新秀歌唱大赛凭借一曲《风的季节》获得冠军而出道。随后以浑厚低沉的嗓音和百变形象在歌坛、影坛走红。多年的演艺经历让梅艳芳积累了不少积蓄。至2003年底病逝前,梅艳芳名下有香港、伦敦、新加坡等多处房产以及现金,资产总值1亿元。

2001年,梅艳芳被确诊宫颈癌早期。2003年被确诊为宫颈癌晚期。2003年12月30日,梅艳芳肝脏并发症在香港医院病逝,时年40岁。

梅艳芳的离岸家族信托案例 - “生前信托 + 遗嘱”架构

02
梅艳芳的“遗嘱+生前信托”架构

她在离世前的最后一个月,考虑到母亲不善理财且嗜好赌博、挥霍无度,担心如果把这笔钱一次性给她,可能很快就会损失殆尽,她以后的生活反而没有着落,而家中兄长和姐姐均没有理财能力,因此,在最后时刻以家人为受益人,依据开曼法律设立了一个离岸家族信托,将信托命名为“Karen Trust”。

从公开资料看,2003年12月3日,梅艳芳在干妈何傅瑞娜、HSBC私人信托董事刘蔡秀莲和主治医生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并签署了信托契约,并同时转入了1000元港币作为初始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装入后,梅艳芳的生前信托就已成立。

在梅艳芳的遗嘱,仅载明Karen Trust作为遗嘱的唯一受益人,在她去世后,所有遗产都转入Karen Trust。

在Karen Trust架构中,梅艳芳是委托人,香港汇丰国际(HSBC)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和遗嘱的执行人,被梅艳芳信托赋予了较大的权力。信托内容的设计方面,她仅找了信托公司人士协助,并没有咨询律师和其他第三方专业人士,所以,也留下了不少隐患。

在她的受托文备忘录中,梅艳芳表达了如下意愿:

1.梅母在世期间,由受托人持有信托财产,并每月向梅母分配7万港币;

2.将位于香港和伦敦的两处房产赠与好友刘培基;

3.在信托中170万港币分配给侄子侄女们,用于教育资助,直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

4.梅母去世后,信托财产全部分配给“妙境佛学会”。

2003年12月20日,为了在生前将全部资产装入Karen Trust,梅艳芳签署了授权文件。但当时圣诞假期将至,HSBC的私人信托董事刘蔡秀莲提前休假,梅艳芳同意在圣诞假期后,再启动信托资产的转入,但意想不到的是,梅艳芳肝脏情况突然恶化,于2003年12月30日因急性肝功能衰竭离世。最终,梅艳芳没有成功在生前将她的全部资产转入信托。仅能通过之前立下的遗嘱作为兜底方式,将资产注入信托,梅艳芳信托得以生前信托+遗嘱的形式设立。 

梅艳芳的离岸家族信托案例 - “生前信托 + 遗嘱”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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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母的屡次挑战

2004年初,梅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了遗产之争,称梅艳芳是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立的遗嘱,主张该遗嘱无效,希望独得亿元家族信托财产。

2006年3月和2007年8月,梅艳芳的哥哥梅启明和梅母又将遗嘱执行人、主治医师、遗产受益人一并告上法院,主张三方恶意串通、欺骗梅艳芳立下遗嘱窃取其遗产,质疑遗嘱的有效性。对于梅家的控告,三被告坚称梅艳芳立下家族信托时神志清醒,不把遗产交给母亲打理,是因为梅艳芳考虑母亲嗜好赌博、不善于理财,担心挥霍遗产后生活无依。

2004年到2011年这七年间,梅母多次上诉,屡告屡败。2011年5月10日,香港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再次败诉,财产继续由信托公司管理。

04
总结

总的来说,Karen Trust不是一个失败案例,虽然梅母长期通过诉讼执着地挑战信托安排的有效性,但梅母的屡次挑战都未被击破,成功发挥了信托的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对于资产复杂、设立信托用时如此短暂的情况下(从启动设立到最终设立仅有一周的时间),Karen Trust能实现前述效果实属不易。

从信托安排上来看,Karen Trust采纳了“生前信托+遗嘱”的方式。我们设立家族信托,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安排,出于委托人资产复杂、生前财产不易转入、或情况紧急等,可以综合借助信托和遗嘱的优势,委托人在生前可以先设立好信托架构,使信托生效,同时,立下遗嘱,将委托人生前未能放入信托的资产转入信托,并指定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来执行遗嘱。

所以,如果委托人有设立家族信托的想法,还是要尽早设立,因为家族信托的设立,其实是一个复杂专业的过程,需要厘清委托人意愿、梳理资产、确定信托目的、设计信托方案、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尽调调查、起草修改信托文件以及交付信托财产等诸多环节,危机来临时再设立家族信托往往是来不及的。另外,最好是设立生前信托,生前信托的优势远远地大于遗嘱信托。因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在生效起点、功能和稳定性上区别很大。实务中,遗嘱信托也有种种不便,需要遗嘱和信托同时有效。遗嘱如果存在效力瑕疵,继承人、债权人等,会以各种方式来挑战,如果遗嘱无效,那遗嘱中的财产最后也没有办法装入信托。

作者:张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专注于家族财富传承规划,本文为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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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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