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后公司无货币资金退出投资款(减资没有实际退钱)

币圈行情 阅读 3 2023-04-24 1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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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团队为一家国有企业拟退出股权投资项目(系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设立,国有企业持股40%,民营企业合计持股60%)相关法律事宜提供了法律服务,为其出具分析意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笔者就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项目的路径进行了适当梳理。在不解散项目公司的前提下,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主要有股权转让、定向减资两种方式。

一、第一种方式:股权转让

(一)进场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中公开进行。结合《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1.产权转让经国有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2.转让方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报经国有企业的股东同意,或者报经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批准。

4.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国有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5.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国有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6.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规则》第十四条 正式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重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7.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规则》第十六条 正式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8.受让方确定后,国有企业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9.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国有企业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中股东优先受偿权的保障,以重交所为例

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涉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事项的行权方式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

1.场内行权:场内申请,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权。

2.场外行权: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行权。

转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相关权利人。

其他股东选择场外行权的,应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按照通知要求向重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权。行使期间应不短于标的企业章程规定时间,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行使期间应不短于三十日。

(三)关于股权转让的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国有企业在尚未对项目公司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国有企业的出资义务不因此免除,项目公司及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出资义务、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即使国有企业与受让人就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问题进行约定,该约定仅在国有企业及受让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项目公司及其债权人。因此,即使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若受让方不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国有企业仍有承担出资责任的相关风险。

(四)非进场交易

在特定情形下,国有企业也可通过非进场交易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第二种方式:定向减资

(一)定向减资的法律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77、179条的规定,项目公司的减资程序及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实施减资方案。

5.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关于定向减资程序的风险提示

1.如果项目公司在减资前对外负有债务,而国有企业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国有企业存在需要实缴注册资本或者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未履行出资义务,项目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国有企业向项目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项目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国有企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项目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国有企业可以事先对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情况和数额进行调查、统计。如果项目公司负有外债,待项目公司偿还完毕债务后,再启动减资事项。

2.减资需遵循法定程序,项目公司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股东可能对债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减资时应严格执行法定减资程序,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以消除减资完成后存在的潜在风险。

结合以上梳理和分析,从两种方式存在的风险来讲,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定向减资,都存在债权人就项目公司的债务要求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国有企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从操作流程的简捷性、时间周期、工作量来看,定向减资的操作流程相对更为简单快捷,所需准备的文件资料较少,可以合理预计整个流程耗时相对较短。

本文作者

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项目的两种主要途径及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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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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