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信托长利稳增(五矿信托增资55亿)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6,7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和期限:威海市商业银行客户周期型单位结构性存款2020年第十五期(365天)、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0天)、中融-泽睿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92天)、中融-承安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类(365天)、中融-盛世尊爵9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65天)、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182天) 、五矿信托-长利稳增3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7期A1类受益权(424天)、平安信托升龙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中信信托-睿信稳健配置2号TOF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二、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客户周期型单位结构性存款2020年第十五期(365天)
2、产品类型:结构性存款
3、产品认购金额:3,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6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12月16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2.10%或3.80%-3.9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2月15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转账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公司与被委托方在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权行使条款之内终止产品,不构成违约。除此之外,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00万元
4、产品成立日:2020年12月18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1月1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2月17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受托人以自有资金 2 亿元随时认购信托单位,为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提供流动性支持。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能指定第三方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进一步流动支持,具体安排以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汇入指定账户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受托人的不设固定信托管理费,按照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浮动信托管理费。
15、违约责任:一般原则:任何一方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委托人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上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委托人在本信托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受托人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投向为: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信托计划或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三)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融-泽睿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产品成立日:2020年12月24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3月24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4日
12、支付方式: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1)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为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信托受益人持有的某类信托单位应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的年化报酬率为 0.5%,按照存续的某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0.5%按日计算。按日计算的信托报酬=该日存续某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0.5%÷365。信托计划期限提前终止或者延长的,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标准不变。受托人发行的其他类型信托单位承担的信托报酬率及具体支付方式由受托人和该类型委托人另行约定。
15、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合同约定下的义务,或一方在合同约定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融-承安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类
4、产品成立日:2020年12月29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12月29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6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8日
15、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委托合同项下的义务、陈述或保证,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委托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
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式及投资安排:(1)股权转让: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拟以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19.404 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以用于受让标的股权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 99%为准)向融创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华北”)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受让融创华北持有的五莲瑞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莲瑞柯”)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持有五莲瑞柯 100%的股权。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融创华北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在标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增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以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20.196 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以用于对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 99%为准)向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项目公司”)进行增资,【11.63】亿元计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剩余计入星耀项目公司的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星耀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6.53】亿元,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星耀项目公司40%的股权,包括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星耀项目公司25%的股权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通过五莲瑞柯间接持有星耀项目公司15%的股权。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融创华北、五莲瑞柯、星耀项目公司拟签署《增资协议》,对各方在星耀项目公司增资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增资款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但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调整增资款的用途。
(五)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3、产品认购金额:7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31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12月31日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2月30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合同约定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接触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收取信托受托管理费(包括固定信托受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各期信托资金的固定信托报酬的费率为 1.56%/年(不含税),各期信托资金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单独核算,按日计提。 固定信托管理费=信托单位总分数×1元×1.56%×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发生变化的,固定信托报酬相应分段计算并加总。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信托单位总分数×1元×1.56%÷365。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后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计提尚未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均不予退化。
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式及投资安排:(1)股权转让:中融信托拟以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19.404 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以用于受让标的股权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 99%为准)向融创华北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受让融创华北持有的五莲瑞柯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中融信托将持有五莲瑞柯 100%的股权。中融信托与融创华北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在标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增资:中融信托拟以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20.196 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以用于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 99%为准)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
【11.63】亿元计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剩余计入项目公司的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6.53】亿元,中融信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项目公司 40%的股权,包括中融信托直接持有项目公司 25%的股权及中融信托通过五莲瑞柯间接持有项目公司 15%的股权。中融信托与融创华北、五莲瑞柯、项目公司拟签署《增资协议》,对各方在项目公司增资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增资款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但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调整增资款的用途。
(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融-盛世尊爵9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产品认购日:2020年12月31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12月31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50%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2、支付方式:到期付息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包括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和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两部分。
15、违约责任: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
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式及投资安排:(1)增资:中融信托拟以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47,441.16 万元的信托资金(具体以信托计划实际支付的增资款金额为准)向天津静海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海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其中,4,804 万元计入静海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剩余计入静海项目公司的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静海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9804 万元,中融信托实际持有静海项目公司49%的股权。中融信托与万达地产、静海项目公司拟签署《增资协议》,对各方在静海项目公司增资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增资款最终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2)股权转让:《增资协议》项下增资全部完成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9804 万元,中融信托成为持有静海项目公司49%股权的股东,万达地产成为持有静海项目公司51%股权的股东。中融信托拟将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2,058.84 万元的信托资金(具体以信托计划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为准)向万达地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受让万达地产持有的项目公司 21%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58.84 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融信托将持有项目公司 70%的股权(包括中融信托根据《增资协议》向静海项目公司增资取得的静海项目公司49%股权及中融信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的静海项目公司21%股权)。中融信托委托万达地产代持中融信托通过股权转让享有的静海项目公司21%股权。中融信托、万达地产与静海项目公司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各方在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结构性存款
3、产品认购金额:5,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29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6月29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3.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5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5、违约责任:公司与受托方一方未按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事件发生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终止违约,并赔偿守约方由于违约而形成的损失和费用;如违约方不能做到,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并且对未到期的交易按市价进行终止,因终止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终止如产生收益,在扣除守约方的损失与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归违约方所有。
16、 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八)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五矿信托-长利稳增3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7期A1类受益权
4、产品起息日:2021年01月08日
5、产品到期日:2022年03月08日
8、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01月08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本项目预计存续14个月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财产清单报告并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清单报告送达五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接触责任。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在承担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剩余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因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归属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现金类信托财产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分为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固定管理费:1.80%/年;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剩余收益×20%;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资金用于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旗下希尔顿酒店经营性物业的相关用途。
(九)平安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平安信托升龙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产品起息日:2021年01月07日
5、产品到期日:2022年01月0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01月06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本期信托产品预期存续期限为12个月。具体每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和到期日以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认购要素表》约定为准。
11、清算交收原则:受托人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将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结算报告,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12、收益支付方式: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成立日起每个自然月度末月的第20日、信托存续期内债务人清偿融资款本金之日,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存续期内债务人提前部分清偿融资款本金之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定期清偿融资款本金之日等、第i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如有)及信托终止日为本信托的信托利益核算日。根据信托文件进行项目处置时,具体核算日由受托人根据项目处置情况另行确定。信托计划于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相应的信托利益(如有)。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率0.5%
15、违约责任: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2)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直接损失;不足赔偿部分,由投资者自担。
(4)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及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5)委托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认购资金存在瑕疵,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其他约定,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方式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委托人/受益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信托及/或通过代销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划付信托利益分配款的,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代销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及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其联系方式变更或收款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资金用于受让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项目公司”)持有的名下中山钱隆天悦花园项目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到期由盛源项目公司回购该收益权,资金用于盛源项目公司名下满足422要求的钱隆天悦花园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开发建设。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及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
(十)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信托睿信稳健配置2号TOF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产品起息日:2021年01月19日
5、产品到期日:2022年01月19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中证800指数*2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70%+南华商品指数*1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01月19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每笔申购资金封闭期180天,之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10日开放赎回。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不涉及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1)固定费率:1.01%/年(固定信托管理费1%/年,保管费0.01%/年),每周计提。(2)浮动费率:信托计划开放日、终止日,信托单位累计净值超过业绩基准以及历史开放日净值的(高水位法),收取超额部分的20%作为浮动费用。每个开放日计提。(3)申购费率:不超过1%,以受托人公告或通知为准;无赎回费。
15、违约责任: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资金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上述产品均以股票、债券等标准化标的为底层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信托业保障基金。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
1、客户周期型单位结构型存款2020年第十五期(365天)委托理财受托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9677)济宁分行;
2、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泽睿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承安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类、中融-盛世尊爵97号集合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93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39)济宁分行
4、五矿信托-长利稳增3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7期A1类受益权委托理财受托方: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平安信托升龙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中信信托睿信稳健配置2号TOF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9677
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金融机构,其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三)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443422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日期:1993 年01 月 15日
(5)注册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6)法定代表人:刘洋
(7)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00.00 万元整
(8)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经纬纺织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7.4698%,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2.9864%,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5381%。
(10)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月 31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资产276.16 亿,净资产 207.09 亿。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 53.59 亿元,净利润 17.55 亿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上市公司:是。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93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39.
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金融机构,其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王卓
(4)注册资本:130.51亿元
(5)主营业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78.002%;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204%;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794%。
(7)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8)受托方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情况
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总额:1822630.82万元;资产净额:1385372.02万元;营业收入:415665.12万元;净利润:210462.16万元。
3、五矿信托-长利稳增3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7期A1类收益权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最终资金使用方主要财务指标:
(3)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情况:世茂控股近年来业务快速发展,收入和销售规模持续增长,财务指标稳健,各项数据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公司2019年实现销售金额2601亿元,同比增长48%;销售面积1466万平米,同比增长37%,完成年初设立的2100亿元目标的124%,销售规模跻身行业TOP9;去化率维持在65%。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15.2亿元,同比增长30.4%;归母净利润109.0亿元,同比增长23.4%;归母核心净利润 104.8亿元,同比增长22.5%;每股基本盈利3.31元,全年股息1.45港元。
(4)最终资金使用方资信状况:信贷评级机构穆迪投资服务宣布,确认世茂集团的「Ba1」企业家族评级,评级展望从「稳定」调整至「正面」。
(5)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担保1:世茂集团(AAA)对该信托计划提供担保承诺函;担保2:上海世茂建设(AAA)对该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动产抵押:天津世茂提供世茂希尔顿酒店做抵押担保,价值约20亿。
(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
注册资本:130亿元
主营业务: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9.8809%,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1191%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情况
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46.79亿元,净利润26.52亿元;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规模4426.08亿元,续费及佣金收入37.21亿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七)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注册资本:112.76亿元
主营业务: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 82.26%,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7.74%。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主要财务情况: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资产总额424亿元,资产净额308亿元,营业收入71.83亿元,净利润35.93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资金最终使用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2019年及2020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2.27%,公司货币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62,905.24万元(含所有未到期理财),本次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为26,7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10.16%。公司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层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3、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会计处理: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中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五、风险提示
1、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标的价值和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而波动,会使得收益水平不能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
2、流动性风险:若公司经营突发重大变化,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将面临不能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3、政策风险: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影响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4、信用风险:理财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市场信用产品,可能面临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将影响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实现。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用于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应自有资金仍用于购买流动性好的产品,购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资金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资金额度及使用期限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2020年11月0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由原“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调整为“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8个月”,原议案其他内容不变。
3、2020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的议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03日、2020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披露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及《辰欣药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4、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2020年4月7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中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调整为“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8个月”,原议案其他内容不变。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此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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