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管理模式(信托财产的管理模式包括)
作者:季亨卡 张梓涵
引言
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施行及2021年国家鼓励慈善信托发展[1]以来,慈善信托作为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新路径,日益迅速发展并受到广泛关注,已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高净值人士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实现有效捐赠、响应共同富裕政策、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
有研究显示,43%的受访高净值人士选择通过慈善信托参与公益慈善。[2]典型如某集团创始人于2017年创立某社区慈善信托,初始财产规模高达4.92亿元;某著名科技公司前任CEO于2021年年底设立某教育慈善信托,财产规模达2亿余元;再如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创始人于2022年3月成立的“九坤暖阳慈善信托”,财产规模达4,000万元。[3]
慈善信托基本模式是怎样的?境内外有着怎样的起源与发展?具备何种特征及优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又有哪些核心合规要点?本文将一一解答。
一、慈善信托的概念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由此,慈善信托的核心要素及与其他信托的最大区别在于:基于合法的慈善目的而建立,[4]其信托财产及收益均应用于各类慈善活动,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慈善法》通过列举明确了慈善活动的类型,具体包括:“(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二、慈善信托的基本模式
一般情况下,慈善信托的核心架构如下图,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监察人四方主体:
1、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基于慈善目的,提供自身所有的、确定的合法财产(包括资金、实物、股权、知识产权、房产以及财产权利等)[5]以设立慈善信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6]
2、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其意愿设立慈善信托,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一方,具体可以由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7]慈善信托可以同时设置多位受托人。[8]
3、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经委托人指定、在慈善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一方。考虑到慈善信托的公益性,其受益人具有不特定性。[9]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列举、规定受益人的范围及筛选标准,但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受益人为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10]
4、监察人
监察人是指经委托人指定,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并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一方,[11]实践中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现行法下,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是否设置监察人。
三、慈善信托的境内外发展现状
1、境外发展现状
慈善信托,在英美法系中一般译为“Charitable trust”,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与基础。
几百年来,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中,慈善信托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在英国,慈善信托是慈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12]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27日,英国慈善受托人已达92.34万名。[13]典型慈善信托案例包括英国国民信托、诺曼家族慈善信托、贝希特家族慈善信托等;美国则在借鉴英国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出了多种慈善信托形式,如慈善余额信托(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和慈善首享信托(Charitable Lead Trust)等。
2、境内发展现状
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起步较晚。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就“公益信托”专列一章,为其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法》,首次正式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明确了其管理机构、设立程序、受托人范围等内容,使慈善信托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已备案的慈善信托共计1,179单,财产规模共计51.60亿元。[14]其中,2022年新设立慈善信托406单,财产规模达12.25亿元,[15]单笔慈善信托最大财产规模达2亿元。[16]
其中,家族类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信托的一个重要分支,也在迅速发展。目前,我国慈善财产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是“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17]由万向集团现任董事长鲁伟鼎于2018年6月以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为初始捐赠财产而设立,以纪念父亲——万向集团公司创始人鲁冠球,并“让农村发展、让农业现代化、让农民富裕”。该信托成立两年内已对外资助4,640.90万元。[18]
四、慈善信托的特征及优势
1、设立便捷、运作灵活
与基金会等法人机构相比,慈善信托设立与运作更为便捷、灵活。例如:在设立门槛上,慈善信托没有原始基金的底线要求,目前已备案的慈善信托资金规模最低为0.1万元;[19]在日常运作上,慈善信托的管理依托于受托人,在内部组织架构上规定较为宽松,也没有在年度支出、年检、办公场所或人员方面的限制。
2、更加尊重委托人意愿
相较于传统直接捐赠的“捐完了事”,慈善信托更加尊重委托人的意愿,进而实现慈善事业的“私人化定制”。具体而言,委托人可在信托合同中自主决定慈善目的、受益人范围及选定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等事项,[20]也享有知情权、受托人变更权[21]等,以促使受托人将善款切实运用到符合特定慈善目的的项目中去。由此,委托人的主观能动性得以有效提高。
3、财产管理更加专业化
慈善信托允许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同时成为受托人,有助于结合两者在公益慈善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上的天然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同时,慈善信托还可引入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等)参与财产管理事宜,有助于发挥多方协同作用,综合提升财产管理的专业度与合规度。
4、有助于实现家族慈善事业的可持续传承
作为信托的一种,慈善信托设立后所形成的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资产变动或死亡的影响,也不因受托人破产而灭失,天然地实现了“风险隔离”功能。同时,现行规定并未明确限定慈善信托的存续期限,理论上,经委托人同意,慈善信托可以一直存在,进而充分实现家族慈善事业和精神的传承。[22]
五、现行慈善信托制度中的核心合规要点
我国现行法律对慈善信托的设立、运营提出了诸多合规及监管要求。下文结合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规定,着重分析两方面的核心合规要点:
1、“慈善目的”的界定
如上所述,《慈善法》等相关法规并未明确界定“慈善目的”的概念,而是列举了慈善活动的主要类型,以规范慈善信托的活动领域。但问题在于,将慈善资金用于这些活动领域,未必可以直接推导出其具有“慈善目的”。
英国法下,明确的公益慈善目的是成立慈善信托的基本要求。仅因某信托的目的属于英国法认可的慈善目的之种类,仍无法认定该信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慈善信托,除非证明该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英国法下的公共利益体现在两方面:一,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二,社会公众的受益必须是客观的,而不能是委托人的主观愿望。[23]
我国对“慈善目的”的要求与英国法有相通之处。根据《慈善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慈善活动、慈善目的应当具有“公益性”,[24]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25]现行法规虽时常有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但并未界定这一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对此,最高院指出,所谓“社会公共利益”,通常即为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是某一单位、部门、个人的利益。[26]也有地方法院也指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社会公众都享有的非独占的,为一个社会生存所必须的利益,公共利益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27]
由此,高净值人士前期拟设立慈善信托时,需格外关注信托及相关活动的“慈善目的”,从严要求,以确保其客观地体现公共利益价值。当同时有多个目的时,应保证每一个目的均具有“公益性”,以降低法律风险。[28]
2、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及实践中的创新、变通
完善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能够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内在驱动力。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英国法下,就委托人而言,企业或个人可享有财产转让税和所得税的抵扣;就慈善组织本身而言,需要满足一定的设立条件并通过慈善委员会审核即可享受税收优惠。[29]美国法也有类似规定。[30]
相比之下,我国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建构还处于较为初步的阶段。现行相关税收优惠制度仅有原则性表述,[31]可操作性细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32]并且由于信托公司本质上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财政部门难以单纯依据慈善信托的公益性目的认可其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因而可能导致捐赠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却无法获得可抵扣所得税的捐赠票据。
为改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落后于实践的现象、解决部分委托人无法获得捐赠票据的难题,实践中已创新出诸多模式,笔者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2)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慈善项目受益人;
(3)信托公司作受托人,慈善组织作项目执行人;
(4)双受托人模式,即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以及
(5)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以上述第一种模式为例,委托人将财产先捐赠给慈善组织并获得捐赠票据,然后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此模式下,实际的委托人转变为慈善组织的捐赠人,而慈善组织则成为名义上的委托人。这一模式虽然能够使信托财产的提供者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资格,但潜在风险在于:依法享受委托人权利的是慈善组织,而非原委托人;原委托人只能依据相关规定行使捐赠人的权利,可能不利于保护原委托人权利。
为化解上述潜在风险,已有实践对此模式作出了进一步优化:即信托财产的提供者先向慈善组织捐赠慈善财产并获得捐赠票据,再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委托人(基本架构图如下),进而实现委托人权利和税收优惠的“兼得”。
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问题的关键在于:慈善信托的设立环节中,委托人转移的信托财产可能未被清晰确定为“公益捐赠”,故存在无法直接适用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相关优惠政策的可能性。
上述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以及法律风险,能否采用需结合委托人意愿、项目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
六、观察与展望
根据笔者的观察,慈善信托近期有两大发展动态:第一,在立法层面,慈善信托制度或将因《慈善法》的首次修订迎来重大发展,例如进一步强调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质、强化内部监督、明确税收优惠制度的专门规定等。[33]可以期待,慈善信托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第二,在实践层面,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参与程度正逐步提高,若未来能够引导其规范化发展,慈善组织可能凭借自身丰富的慈善项目执行经验成为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力量。
同时,在第三次分配的潮流下,除了境内慈善信托的快速发展,中国超高净值个人也在积极探索其他可能的路径,例如为其企业和家庭的全球慈善战略和安排设立境外慈善信托。可以预见,未来慈善信托的创新改革、架构和实践将进一步提升对社会的资本、资源的投入和利用。同时,更多的混合架构(例如基金会加慈善信托的架构)也会被广泛应用,进而对财富转移和分配产生深远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捐赠方向境外慈善信托捐赠仍将受到中国外汇管制。因此,中国超高净值个人在设计跨境慈善架构时,可在专业慈善顾问的协助下,依法利用其来源于境外的资产搭建境外的慈善信托,以解决跨境慈善信托捐赠的合规障碍,降低合规风险。
[注]
[1]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
[2] 胡润研究院:《2022胡润至尚优品——中国高净值人群品牌倾向报告》,https://www.hurun.net/zh-CN/Info/Detail?num=WLXHN8AFEQQP。
[3] 慈善中国官网: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
[4]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5]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8]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
[9] 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家族传承研究课题组:《中国家族慈善指南》,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21年版。
[10]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12] 中国信托业协会编著:《慈善信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
[13] Charity Commission :Charities in England and Wales - 27 December 2022, https://register-of-charities.charitycommission.gov.uk/sector-data/sector-overview.
[14] 慈善中国官网: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
[15] 根据《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https://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2201/20220100039415.shtml。
[16] 慈善中国官网显示,2022年12月23日,“中信信托·公牛集团慈善信托”完成备案,财产总规模达2亿元,以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扶贫、济困,促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以及致力于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2022年12月27日,“华鑫信托·2022同鑫善行一号横店创享教育慈善信托”完成备案,财产总规模达2亿元,以用于捐资办学、设立优秀教师奖、设立优秀学生奖等教育公益相关慈善项目,详见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detail.html?aafx0101=2c944f4184854c880185340f14844b62。
[17] 慈善中国官网: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
[18]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官网:《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资产规模达141.79亿元》,http://www.lgqtrust.com/news/details/101.html。
[19] 慈善中国官网: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
[20]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慈善信托名称;(二)慈善信托目的;(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21]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22] 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家族传承研究课题组:《中国家族慈善指南》,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21年版。
[23] 周贤日:《慈善信托:英美法例与中国探索》,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26]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75号。
[27]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行终393号。
[28]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当事人违反《慈善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9] 中国信托业协会编著:《慈善信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
[30] 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 § 170.
[31]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2] 参见李元成、许均华、刘鑫、彭黛:《关于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税收政策的建议》,《当代金融家》,http://www.modernbankers.com/html/2021/financiercon_0309/1280.html。
[33] 新华视点:《视点深度 | 聚焦慈善法修订草案四大看点》,https://mp.weixin.qq.com/s/QsJ0Yeo2RcYSRkN2eDtx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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