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融资模式的风险管理(p2p融资的融资性质)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P2P网袋平台在我国有一个发轫、兴盛和衰落的阶段。在其兴盛期,不少平台借鉴“某信模式”,众多投资人的钱通过一个账户归集,由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对投资人放款。从目前来看,这种模式面临刑事风险。刑事责任的事,对一些平台来说,毕竟无能为力,该怎么面对就怎么面对;然平台对投资人的责任,同样是挥之不去的问题。
本文以下简单分析,希望对P2P网袋平台的催收、退出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一、职业放贷人的合同有认定无效的风险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一些平台业务采取的正是上述“职业放贷人模式”。该模式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要求,面临合同认定无效的风险。
二、好消息是,实务中借款人很难证明职业放贷人
从实际案例来看,对平台和放贷人也有好消息。
因为具体诉讼中,借款人(与职业放贷人相对的一方)如果提出原告(放款人)属于职业放贷人,通常在证据证明上有一定难度。法院通常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当事人个人提出的少量证据和对超级放贷人的单方认定,法院根本不采纳。
有些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制订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比如江苏省和浙江省。有些省份虽然未制订专门文件,但是在实践上也都有一定的标准。
其中浙江省对超级放款人的人认定标准如下:
1. 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以上规定是明确的。借款人如果要证明放款人是职业放贷人,也是有难度的。有的借款人就是找各种理由不还钱,还找各种理由,在法庭上竭尽全力做老赖的表演,法官看了其实非常清楚,心里早就将其认定为老赖。这个时候法官很不愿意主动去审查职业放贷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了就承担不利后果。
三、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降低职业放贷人风险
另外有一种方式可以减低职业放贷人的风险,就是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来诉讼。
民间借贷的一些案件,由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起诉借款人。但是这个第三方不能是网贷平台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员工等。因为如果跟平台相关,立案就很困难。
这种方法均为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所证明。
实际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的两个案件中,我就代理某平台转让的新债权人提起诉讼,就其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的民间借贷债权提起诉讼,获得胜诉结果。
四、即使合同无效,本金也应当归还
退一步说,即使因超级放款人模式合同无效,天也塌不下来。合同无效后,本金仍然应该退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除了本金之外,还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要求一定利息。
参考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辽03民终175号案件,法院判决:
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职业放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共同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借款人解某武、解某建与出借人刘某东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解某武、解某建应向刘某东返还借款本金。
五、结语
截至目前,P2P平台退出过程中投资人起诉借款人的案件,在立案上还是可行的。尽管在目前的环境下,P2P平台催收面对复杂的局面,但是法律催收还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一般法律催收的时间也不太长,只要掌握了借款人的有效资产,法律催收仍然有效。
平台的职业放贷人问题,只要操作得当,仍然可以得到解决。(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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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律师如何将集资诈骗罪成功辩护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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