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交易业务)

币圈知识 阅读 3 2023-04-26 1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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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pp下单购买期货,本以为有期货居间人的“高人指点”可以赚得多一些,频繁交易后却亏损连连,缘何?原来利欲熏心的期货居间人为获取高额的交易手续费回扣,在线“喊单”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自己则“狂割韭菜”赚得盆满钵满。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任某某等22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据悉,这是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件,依法惩治期货业务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期货居间人“喊单”,有猫腻!

图片来源:东方IC

期货“喊单”猫腻多

投资者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D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自称D公司是一个做期货的公司,有专业的分析师,让陈女士下载Y期货App开户。谨慎观察一阵子后,自2021年3月起,陈女士便入了“坑”。业务员有时打电话告诉陈女士某只期货在哪个点位买入或者卖出,有时通过微信发送一些期货文字推荐信息,陈女士入金了80多万元,按照业务员的“喊单”买入卖出。半年下来,不仅钱没赚到,手续费也高得离谱,最终一合计,竟然亏损了五六十万元。

App投资为何亏了这么多钱?业务员的建议为何屡屡失败?原来是这家D公司有猫腻……

D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贵金属销售等业务,2020年12月,D公司与Y期货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D公司为其提供揽客开户等居间服务,按照客户交易产生手续费的85%向D公司支付居间费。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呢?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按照规定,居间人只是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媒介。

D公司为开展居间服务设立了第一分公司,任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居间人报酬主要来源于期货交易手续费提成,也就是说,客户买进卖出越频繁,产生的手续费越多,公司赚得也就越多。因此,D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始走上了歪路,在未经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另设顾问部并招募大量业务员开展期货咨询业务。

而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期货咨询业务,不仅公司要取得期货投资咨询的资质,相关业务员也要具备期货投资咨询的资格。据任某某供述,D公司第一分公司和公司员工“都没有期货投资咨询的资质”。

除了公司能收取居间费,最底层业务员也可以拿5%的提成。在利益驱使下,公司上上下下“劲儿往一处使”,每天给客户转发期货资讯并讲解分析,教客户在哪些点位买入卖出,促使客户提高交易量。就这样,一支没有期货投资咨询资质、能力参差不齐的队伍,开始了在线“喊单”的“暴富”之路。

引导侦查夯实证据链

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D公司涉嫌诱导他人购买股票、黄金期货,于8月16日立案侦查,8月26日将任某某等人全部缉拿归案。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后发现:D公司与Y期货公司确实签订了居间合同,依法成为期货居间人,但D公司在开展居间业务时是否向客户提供期货咨询服务、究竟提供哪些咨询服务尚未查实,对该公司行为性质也没有行政认定意见。因此,静安区检察院于9月29日列出进一步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相关投资者的证言、D公司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与方式等详细证据。

公安机关随即进行补充侦查,找到了通过D公司居间服务开户投资的客户,补充了36份期货投资者的证言。这36位投资者中,除了少数几位尚未亏损,其他人亏损金额从几千元到一百多万元不等。一位投资者向司法机关描述业务员的行为:“他一直发微信给我,推荐期货给我,盯着我叫我买,如果不买他还会生气,说这样子他们公司怎么赚钱。”

D公司及其员工向投资者提供了哪些服务?是否违反了《办法》规定?根据补侦提纲,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固定电子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证言,检察官查证任某某等人为牟取更多手续费回扣,或谎称其为Y期货公司员工,或混淆客户对居间人身份的认知,通过微信每天向投资者频繁推荐期货产品的买入、卖出点位,促使客户提高交易量。

根据《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那么上述期货居间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检察官通过翻阅全案卷宗,确认了该期货公司曾派驻咨询顾问为D公司员工进行期货基础知识培训与风险合规培训;且犯罪嫌疑人培训后知晓自己的行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对于这些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在夯实证据、查明事实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多次讨论,最终确定涉案人员的操作属于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也出具了行政认定意见。

本案中,D公司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在审查起诉之前,D公司总部及第一分公司都已注销,根据最高检《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应该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经审查,由D公司第一分公司推荐开户的客户在Y期货公司入金金额共计3亿余元,客户交易量200亿余元,产生手续费2800万余元。根据公司交易数据中入金数据与涉案业务员对应客户相匹配,检察官划分了任某某等人任职期间各自对应的入金金额、客户交易金额及手续费。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全案28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官区分了主从犯,对被告人任某某等22人提起公诉,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地位作用,实行了差异化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6名参与时间短、犯罪数额低、违法所得少的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建议堵漏建制

案结不等于事了,如何堵漏建制、防患未然才是最终目标 。

根据《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 承办检察官发现,Y期货公司虽然采取了诸如提供法律法规培训并定期派员检查等监督措施,但均流于形式,未产生实效;没有定期回访客户,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居间人违法行为。这些情况暴露出Y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监管有漏洞,存在风险隐患。

静安区检察院及时与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沟通,由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进行行政监管,责令Y期货公司整改并跟踪落实。同时,通过走访调研Y期货公司,静安区检察院从建立居间人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提高合规意识等方面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其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Y期货公司按照检察建议逐一对照自检并进行了整改。(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期货公司应当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期货居间人更要认清法律红线,恪守行业规定,不可违规进行投资咨询业务;投资者也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审慎选择服务机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通讯员 乔等一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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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期货 公司 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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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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