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诈骗海外资金案例分析(海外融资典型案例)

币圈知识 阅读 3 2023-04-28 08: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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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

原告认为《重磅》一文存在对事实的歪曲和对熙颐文化、韩某的诋毁。具体来说:

  • 文章以煕颐文化、韩某及其煕颐影业与麒麟传媒在电影《龙之诞生》项目合作上产生的纠纷为主要内容,通过虚构、歪曲和篡改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试图把整个事件描述并定性为“欺诈”、“诈骗”、“精心构建的圈套”……,全文至少有20处存在侵犯名誉权或与事实不符之处;
  • 熙颐、韩某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真相的行为,虽然双方因该项目发生纠纷,但已通过和解方式妥善解决,该文以书面方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煕颐文化的企业形象和韩某的人格,造成煕颐文化和韩某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 首发后,立即引发多个主流媒体的转载,导致对煕颐文化和韩某名誉受损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社会评价持续降低;且《重磅》一文发表于煕颐文化联合出品的电影《血战钢锯岭》在国内上映之时,对煕颐文化和韩某现有业务的开展以及未来业务的拓展都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

原告进一步提出文中所说的“煕颐影业与韩某欺诈”既缺乏事实依据,也不具有可能性:

  • 麒麟传媒没证据证明熙颐方面存在欺诈或与Fidlow律师存在合谋,所谓“欺诈”只是麒麟的单方职责。麒麟传媒在美国发起的诉讼中,其中关于“欺诈”的指控仅仅是针对Fildlow律师,并未针对熙颐,且该案已经由麒麟传媒撤回;
  • 《龙之诞生》是真实项目,不是“忽悠”的产物,且设立项目公司用以影片拍摄是惯常做法;《龙之诞生》项目版权及有关权利的归集是一个过程,在融资款项尚未到位时相关权利分散,尚未归集到项目公司,故QEDPictuers并非“李鬼公司”;BillBlock作为好莱坞赫赫有名的人物,即使其与QEDHoldings在此前已经发生争议,其也不会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煕颐方面;QEDPictuers已经将980,142.39美元返还麒麟传媒,更说明煕颐方面与BillBlock不存在合谋;
  • 煕颐方面不存在与Fidlow律师合谋诈骗的事实或可能性,在《融资清单》中,煕颐影业与麒麟传媒为利益共同体,共同委托同一位律师甚为合理;Fidlow律师在《龙之诞生》版权尚未归集前,进行UCC-1登记,将煕颐影业和麒麟传媒登记为债权人,将可能拥有电影版权的主体登记为债务人,系为了保护麒麟传媒的权益,履行律师应尽的义务;如麒麟传媒所言,其在2015年3月5日就收到QEDPictuers退款,如果麒麟怀疑Fidlow律师与煕颐影业构成欺诈,完全有条件在2015年4月2日前解除与Fidlow律师的委托关系;
  • 煕颐影业与韩某在介绍参与《龙之诞生》的项目过程中没有过错,BillBlock作为QEDHoldings的CEO和创始人,其签署《融资清单》构成代表QEDHoldings行事的表见代理,QEDHoldings与BillBlock内部发生争议,系电影投资项目中的正常风险,与煕颐影业与韩某没有任何直接关系;麒麟传媒系通过与煕颐影业签署《保密和解和相互豁免协议》确认双方终止合作,由煕颐影业保留因其介绍、参与《龙之诞生》项目而获得100万美金,说明煕颐影业不构成欺诈或其他侵权;
  • 以渔公司、陈某、胡某未尽调查义务,涉案文章内容基本失实,构成名誉侵权,涉案文章仅采用麒麟传媒一面之词,不仅未进行调查核实,还故意歪曲真相,隐瞒重要事实。

麒麟传媒辩称:

  • 负责人接受以渔公司采访时提供的内容系《龙之诞生》电影项目合作中发生纠纷的真实情况;
  • 煕颐影业在与麒麟传媒关于《龙之诞生》的合作中有义务将关于电影的全部信息告知麒麟传媒,但其从未将诉争影片版权不清晰的问题告知麒麟传媒,还在QEDPictuers承认自己并非版权方的情况下,让Fildow律师办理了UCC-1登记。该登记非但未能保障麒麟传媒的权益,反而导致后来《龙之诞生》的电影发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为了撤销UCC-1登记,麒麟传媒迫于无奈才同意由煕颐影业保留100万美元;
  • 诉争文章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不存在捏造事实和侮辱诽谤。

一审法院判定熙颐影业及韩某在与麒麟传媒合作中存在未尽到审慎义务之嫌:

  • 麒麟传媒与煕颐影业签署《协议》,约定煕颐影业为标的影片物色美国制片合作伙伴,并为麒麟传媒提供制片服务;煕颐影业有义务随时向麒麟传媒充分告知该影片所有方面的信息。因此,掌握、核实诉争电影版权信息并将该信息及时反馈给麒麟传媒是煕颐影业的主要义务;
  • 本案中,始终未有证据证明BillBlock或QEDPictuers拥有或曾经拥有诉争《龙之诞生》电影的版权;
  • 尽管煕颐影业及韩某称,在融资款项到位前,电影版权相对分散的状态是电影行业的惯例,又称BillBlock与QEDHoldings的纠纷其无法预知,然而,要求麒麟传媒为一个连版权归属都尚不明确的项目募集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标的项目不能成功的风险,显然更不符合商业惯例。因此,煕颐文化及韩某客观上至少存在未尽到了相关信息搜集义务及向麒麟传媒及时汇报诉争电影版权信息义务之嫌。

对于煕颐文化认为BillBlock构成对QEDHoldings表见代理的意见,法院认为就算该意见成立,也无法免除熙颐影业、韩某对麒麟传媒负有的义务:

  • 法院认为,即使该表见代理成立,也仅是为煕颐影业及韩某向QEDHoldings主张权利提供相应依据,煕颐影业及韩某对麒麟传媒应当承担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得以豁免;

至于麒麟传媒在美国起诉煕颐影业与Fidlow律师后又撤诉,并同意由煕颐影业公司和韩某保留100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不论各方最终系因为友好协商而达成的一致,还是因多重考虑而做出的无奈之举,均不影响煕颐影业及韩某在与麒麟传媒合作中存在未尽到审慎义务之嫌的客观事实。

对于原告关于《重磅》全文至少有20处存在侵犯名誉权或与事实不符之处的主张,法院认为诉争文章的发布不存在对事实的歪曲和对熙颐文化公司以及韩某的诋毁:

  • 如上所述,煕颐影业及韩某在与麒麟传媒合作中确实存在未尽审慎义务之嫌,双方矛盾客观存在,QEDHoldings与BillBlock及其设立的QEDPictuers之间对于诉争《龙之诞生》影片版权的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UCC-1登记最终也因为《相互豁免协议》的签订而被撤销。因此,诉争文章所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符合。
  • 尽管相关言辞存在一定的批判性,但作为一篇评论性文章,作者的主观评论观点本就是文章的核心内容,且作者在撰文前已经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搜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撰写内容并非无的放矢;煕颐文化和韩某认为的侮辱诽谤的部分,系作者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主观评论,全文也未出现明显带有侮辱性的字眼,属于评论性文章可以容忍的范围。
  • 即使煕颐文化及韩某对诉争文章所作的主观评论存有异议,也应当尊重和包容评论者对客观事实发表评论的权利。
  • 至于煕颐文化及韩某提及诉争文章对于QEDPictuers成立时间描述错误、损失计算方式的不妥等不实之处,均不构成对煕颐文化及韩某的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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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韩某 传媒 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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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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