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保函 风险权重(非融资性保函风险资本占用)

币圈知识 阅读 3 2023-05-04 1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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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歆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了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着力推动地方中小银行机构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银保监会发现,上述机构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

(一)违规为“四证”不齐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有的机构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置业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

(二)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有的机构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严重不足。

(三)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提供授信。有的机构向数次被环保部门处罚且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发放贷款。

(四)违规向政府平台发放贷款。有的机构向投资公司发放项目贷款,该投资公司实际为政府融资平台。

第二,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

(一)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合规。有的机构个别发起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主要为信托贷款资金。

(二)高管人员长期缺位。有的机构董事长长期缺位,未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有的机构监事长长期缺位。

(三)“两会一层”履职不规范。有的机构未按规定对高管层及成员开展履职评价,评价结果未按时报告股东大会。

(四)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有的机构发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资本净额1%,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未提交关联控制交易委员会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第三,全面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

(一)未严格执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有的机构数名二级支行行长超过3年未轮岗。

(二)个别机构案件多发,且存在漏报、瞒报行为。

(三)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有的机构违反员工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的要求,个别员工与客户的账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并使用本人账户过渡客户资金,代理客户在存款凭证上签字。

(四)内部问责不力。有的机构接受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部分印章、签字不真实,但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和处置不良资产。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够审慎。有的机构将关注类、次级类贷款划分为正常类,将次级类贷款划分为关注类。

(二)贷款资金被挪用。有的机构向贸易公司发放贷款,实际被借款人之外的企业使用;有的机构向建筑公司发放贷款,信贷资金最终回流至借款人。

(三)资产处置和转让不规范。有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受让价款大部分来自本行资金。

第五,违规开展表外业务。

(一)违规用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有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部分委托贷款。

(二)“内保外贷”主体资格、还款来源尽职审查不到位。有的机构签发跨境融资保函,未严格审查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履行了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也未对境外还款主体的资金来源、履约能力进行持续审查评估,面临履约风险。

(三)违规开立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的机构为企业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不符,贸易背景不真实,且形成垫款。

(四)违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的机构超过限额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有的机构化整为零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同业业务治理不到位、经营不规范。

(一)同业业务资金投向管理不严。有的机构购买他行理财产品,将其中一些资金用于对接本行优先股。

(二)同业业务穿透式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部分投资业务,底层资产为该行自有资金委托贷款收益权、信托贷款收益权或贷款债权,未按照准确的风险加权系数计算,违规减少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三)同业交易对手名单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向不在交易对手名单中的同业机构拆出资金。

(四)无授信额度办理同业投资业务。有的机构在没有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对同业进行非标债权投资。

第七,违规开展理财业务。

(一)理财投资投前调查和投后检查严重不尽职。有的机构发放的信托贷款,由于投前调查和投后检查不到位,导致抵押担保的他项权证手续无法办理,担保悬空。

(二)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有的机构发行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公司认购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用于置换对该公司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三)理财产品之间相互调节收益。有的机构操作本行多只理财产品,通过高买低卖实现产品间的利益输送。

(四)虚假披露,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投资说明。有的机构向他行销售的同业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资产配置清单》显示该产品均投向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但实际绝大部分资金投向公司债。

第八,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政策执行不到位

(一)小微企业划型不准。有的机构将社会组织或中型企业划入小微型企业。

(二)个别业务收费“质价不符”,违规收取顾问费。有的机构收取大额的财务顾问费,但提供的财顾服务主要摘录互联网公开信息,未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三)违规由借款人承担抵押评估费用。有的机构办理的重组贷款,抵押评估费用未在合同中约定,但实际由抵押人承担。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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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机构发放 同业业务 违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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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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