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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知识 阅读 7 2023-06-20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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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引用325-327页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非法采矿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专门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前,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采矿、无证开采、破坏性采矿等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安全的行为,只能依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但将非法开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不妥当。因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实行行为是对财物进行物理破坏,从而使其丧失使用价值和价值,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获利目的;而非法采矿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对行为对象进行物理破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目的。鉴于此,且考虑到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形势日趋严峻,1997年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其中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就是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该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矿罪从无到有,显示了我国对矿产资源保护重要性认识的变化,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形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解释》的施行,统一了司法标准,增强了操作性,对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产生了较好影响。


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严重危害矿产资源安全的犯罪数量又呈急剧上升之势。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仅践踏了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安全的法律制度,破坏了矿产资源安全,而且导致矿难事故频发,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原有的立法在应对新的犯罪形势上,有些力不从心。出现这个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立法对非法采矿罪的构成预置了前提条件。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非法采矿行为才有构成犯罪的可能,这一规定带来一些弊端:

(1)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非法采矿利益巨大,在受到行政责令前,行为人一般都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的非法开采行为且获利甚丰。而行政处罚的力度明显不够,在被责令停止且已受到行政处罚后,行为人仍有巨大盈利。这就使他们的违法收益大大高于违法成本,使他们在受到责令后,另选地点或更换开采人身份继续实施非法行为。

(2)为个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留下了空间。个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因与不法矿主有不正当交往等原因,往往对非法采矿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导致非法开采行为长期无人制止,而司法又无法介入。《刑法修正案(八)》删除“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规定,不再把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作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前置条件,减少入罪障碍、降低入罪门槛,对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罪,保护矿产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分别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取消入罪的硬性规定,赋予了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充分反映了加大惩治力度、保护矿产资源安全的价值取向。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明确标准。符合前述《解释》规定的情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分别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除此之外,还应结合非法采矿的获利数额、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在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等,确定其他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引用325-327页;刑事法治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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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坏矿产资源 采矿罪 矿产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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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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