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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2件死刑案例分别是: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另8件案例分别是: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谢彭等贩卖毒品案,陈嘉豪贩卖毒品案,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1.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
——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2.唐志东制造毒品案
——纠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
3.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
——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
4.谢彭等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通过物流寄递毒品
5.陈嘉豪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6.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
——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7.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8.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9.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强行奸淫,依法严惩
10.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因吸毒致幻杀害亲属,依法惩处
案例1: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
——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奇峰,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无业。2014年3月19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9月2日止。
2017年1月,被告人李奇峰在缅甸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指使同乡李新林、邓文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其共同重新包装后藏匿在事先改装的货车货厢底部夹层内,又雇用秦永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毒品。同月23日,李奇峰安排同乡刘迎春(另案处理)将上述货车从缅甸偷开入境至云南省沧源县某偏僻处停放,又指使李新林将秦永胜送到该处。秦永胜接取上述藏有毒品的货车后,按照李奇峰书写的车辆行驶路线,驾驶该车前往湖南省,同日17时许途经沧源县城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该货车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8包,共计374544克。
被告人李奇峰被抓获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产生越狱之念,纠集同监室在押人员朱军华、周中(均已另案判刑)参与,并自制塑料锐器等工具。2018年1月6日17时许,李奇峰等三人准备越狱,因看守所值班民警发现异常而未实施。次日17时20分许,三人趁放风之机,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挟持值班民警,打开两道监区门,欲从送饭通道逃跑,但因通道铁门外部上锁而未果,后与值班民警发生打斗,被赶来的武警等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奇峰纠集在押人员越狱,其行为又构成组织越狱罪。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羁押期间组织同监室在押人员自制工具、挟持管教人员,暴力越狱,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李奇峰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组织越狱共同犯罪中均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奇峰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奇峰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奇峰已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我国毒品主要来自境外。云南是“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发,是遏制境外毒品向内地扩散的前沿阵地。本案就是一起境外购毒、走私入境、境内贩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奇峰在境外购毒,指使并伙同他人共同藏毒,安排他人将毒品走私入境,雇用司机运往内地,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在押人员暴力越狱,且其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不堪改造。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奇峰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2:唐志东制造毒品案
——纠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志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患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3年11月29日止。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志东与郭远柏、蔡笃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成都市商议制毒事宜,唐志东安排郭远柏协助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蔡笃炜提供其在四川省资中县某村的住房作为制毒窝点并找人将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往该处。后蔡笃炜、郭远柏分别纠集黄前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郭城(另案处理)参与。同月8日,蔡笃炜与黄前良、郭城驾车将从唐志东处接取的制毒原料、工具等运至制毒窝点。次日,唐志东提供制毒核心技术,负责配置制毒原料等,安排郭远柏、蔡笃炜、黄前良、郭城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唐志东安排郭远柏、蔡笃炜负责后期结晶、冷却等制毒工序后,与黄前良、郭城离开制毒窝点。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窝点将郭远柏、蔡笃炜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1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制毒辅料和工具,并于当晚在成都市将唐志东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志东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唐志东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唐志东提供制毒原料、辅料、工具、技术并负责制毒关键环节,安排他人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志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志东已于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突出,甲基苯丙胺已成为国内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志东纠集多人制造甲基苯丙胺,不仅是制毒原料、工具、核心技术的提供者,还是制毒关键环节的操作者,对毒品的顺利制造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达8千余克,另查获毒品半成品近17千克,社会危害极大,且唐志东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唐志东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类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
案例3: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
——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月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乡村诊所经营者、医生。
被告人郭和聪、林进泉、刘继盛、江耀勤、赖友辉、朱志伟、蔡永辉、叶小美、蔡建军、张美霞、林倩如,均系诊所经营者、医务人员;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均系农民。
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月东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文美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和罗文强、林元正、陈智辉等吸毒人员出售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9mg)共计375次,得款110957.8元。
2015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和聪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被告人周桢淳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间。被告人周桢淳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被告人陈志炜、罗文强、林元正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41420元,陈志炜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智辉出售共计12次,得款9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月东等14人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月东等14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张月东,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于郭和聪等13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月东作为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出售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被告人郭和聪等人同是利用其在乡镇、农村等地经营诊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该类药品,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月东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4:谢彭等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通过物流寄递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彭,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叶楚骏,男,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2020年5月,被告人谢彭、叶楚骏经预谋,在云南省租赁土地种植大麻。同年9月至10月,二人收获大麻后,由谢彭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由叶楚骏使用虚假姓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浙江等地的毒品买家。二人贩卖大麻约10次,非法获利4万余元。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从叶楚骏处查获大麻3332.9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彭、叶楚骏向他人贩卖大麻,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谢彭、叶楚骏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二人结伙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对被告人叶楚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比特币是一种认可度较高的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在本案中被用于毒品交易支付。谢彭、叶楚骏利用网络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使用虚假姓名寄递毒品,隐蔽性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案例5:陈嘉豪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嘉豪,男,汉族,1999年6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嘉豪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酒吧、酒店等处向吕聪聪、宋佳能、张晗出售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24次,共计104粒,违法所得4110元。陈嘉豪归案后,其亲属帮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嘉豪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嘉豪多次在酒吧等地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陈嘉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嘉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氟硝西泮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俗称“蓝精灵”,与酒精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地多次出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嘉豪明知吕聪聪等人购买氟硝西泮片剂是提供给酒吧客人饮酒时使用,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陈嘉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案例6: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
——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飞,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成都陆柒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柒捌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飞注册成立陆柒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开始,王飞多次以陆柒捌公司名义购买γ-丁内酯,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命名为“香精CD123”。2016年5月,王飞在隐瞒“香精CD123”含γ-丁内酯成分的情况下,委托广东康加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商品标签,委托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将水和其他辅料加入“果味香精CD123”,制成“咔哇氿”饮料。后王飞将“咔哇氿”饮料出售给总经销商四川玩道酒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销往深圳、贵阳、广州等地的娱乐场所,各级经销商亦自行销售。至2017年8月,王飞购买γ-丁内酯共计3575千克,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香精CD123”共计1853千克,王飞销售“咔哇氿”饮料共计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11587040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飞抓获,从其家中及陆柒捌公司租用的仓库查获“咔哇氿”饮料共计723件25瓶。各地亦陆续召回“咔哇氿”饮料18505件。经鉴定,从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果味香精CD123”、在王飞家中和仓库查获的以及召回的“咔哇氿”饮料中检出含量为80.3ug/ml至44000ug/ml不等的γ-羟丁酸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制造毒品γ-羟丁酸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王飞明知使用γ-丁内酯作为生产原料会产生毒品γ-羟丁酸成分,购买并使用γ-丁内酯调制成混合原料,委托他人采用其指定的工艺和配比,加工制成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对外销售,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易在青少年中传播。本案就是一起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飞批量制造含有国家列管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大量销往全国多地娱乐场所,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据王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7: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国龙,男,苗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先后六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镇,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2013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国龙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被告人李镇明知陈国龙贩卖毒品,仍两次驾车陪同陈国龙贩卖。
同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国龙乘坐被告人李镇驾驶的车辆行至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某街道时,被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出示警官证,要求二人停车。陈国龙指挥李镇倒车逃避抓捕,与其后方的出租车相撞。公安人员上前制止,陈国龙、李镇拒绝停车,不顾周围群众安全多次冲撞,致3名公安人员轻微伤,并致一辆摩托车以及两户居民楼大门损坏,损失共计3189元。后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当场从陈国龙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从其所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龙、李镇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国龙、李镇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陈国龙在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镇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二人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陈国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李镇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国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暴力抗拒抓捕,既增加了缉毒工作风险,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就是一起毒贩为抗拒抓捕而驾车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国龙、李镇为逃避制裁,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肆意冲撞,造成多名缉毒民警受伤,多名群众受到惊吓、财产遭受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了惩处。
案例8: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兆云,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个体户。1992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6月20日止。
被告人刘保安,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8日因犯污染坏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胡文虎、周国珠,均系个体户;被告人李友龙、许步年、王德林、祁建刚,均无业。
2019年三四月份,被告人马兆云、胡文虎共谋出资生产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马兆云委托被告人李友龙寻找场地并负责生产,聘请被告人许步年作为技术员指导生产,胡文虎负责提供生产工艺图纸。后李友龙租用山西省介休市一公司作为生产窝点,与许步年等人组织工人生产盐酸羟亚胺。同年12月,马兆云、胡文虎从被告人刘保安处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溴素5010千克及甲苯12000千克,运至上述窝点。马兆云等人生产盐酸羟亚胺共计2723.67千克,出售1470千克,其中,马兆云15次参与出售1470千克,胡文虎6次参与出售630千克,李友龙7次参与出售900千克,被告人周国珠4次参与出售615千克,被告人王德林4次参与出售300千克,被告人祁建刚2次参与出售100千克,马兆云、胡文虎、李友龙、周国珠、王德林还参与运输盐酸羟亚胺。
2020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建湖县马兆云岳父家查获马兆云、胡文虎藏匿的盐酸羟亚胺1253.67千克、含有羟亚胺和邻氯苯基环戊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60.69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兆云、胡文虎、李友龙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许步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周国珠、王德林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保安、祁建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马兆云、胡文虎、李友龙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步年、周国珠、王德林、祁建刚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保安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八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除刘保安外,其余七人均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兆云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刘保安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胡文虎、李友龙、许步年、周国珠、王德林、祁建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十分严峻。本案就是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溴素、甲苯可用于制造盐酸羟亚胺,盐酸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均是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马兆云等八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惩处。
案例9: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强行奸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永伟,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无业。1996年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永伟将同村的被害人林某(女,时年10岁)带至家中,诱骗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林某吸食后感觉不适,林永伟让林某躺到床上休息,后不顾林某反抗,强行对林某实施奸淫。林永伟威胁林某不许将此事告知家人,并要求林某每星期来其家一次。后林永伟多次叫林某来其家中吸食毒品,并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林某吸毒上瘾后,也多次主动找林永伟吸毒,并与林永伟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1日,林永伟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永伟多次在家中等地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永伟引诱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林永伟利用幼女吸毒后无力反抗及毒品上瘾,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林永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永伟引诱幼女吸毒,并长期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被告人林永伟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成瘾性是毒品最基本的特征。吸食者一旦产生依赖,容易遭受侵害。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更易遭受毒品危害。本案就是一起引诱留守女童吸食毒品后实施强奸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永伟引诱年仅10岁的幼女吸食甲基苯丙胺并成瘾,以此长期控制、奸淫幼女,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永伟无期徒刑,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
案例10: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因吸毒致幻杀害亲属,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立功,男,汉族,1973 年 3 月 4 日出生,高校教师。
2018年以来,被告人沈立功因吸食大麻导致精神障碍,由妻子赵宝玲(被害人,殁年40岁)照顾。其间,沈立功仍吸食大麻。2019年12月13日傍晚,沈立功在其住处因吸食大麻产生幻觉,持羊角锤等工具击打赵宝玲的头部,致赵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沈立功毁坏赵宝玲尸体后,以割腕、跳楼等方式自杀未果。同月16日11时许,沈立功在住处让他人帮忙报警,后被处警的公安人员控制。经鉴定,沈立功在作案期间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另查明,2016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沈立功多次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吸食大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立功在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的情况下将妻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沈立功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沈立功杀人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杀人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被告人沈立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吸毒会引发神经系统损害,甚至会造成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易导致行为失控,诱发杀人、伤害、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因吸毒致幻,杀害亲属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沈立功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多次就医后仍继续吸毒,其吸毒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沈立功杀死妻子并毁坏尸体,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还多次容留多人吸毒,但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人民法院根据沈立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吸毒诱发次生暴力犯罪的严惩立场。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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