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改制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都知道国企都是国有资产,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企对资产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国企的任务是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转让国有资产,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必须经过国资委的同意。基于上面这个基本前提,国企要做股权激励就必须经过国资委的同意。
对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解读,首先要把企业分为两大类:国有科技型企业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通过持有其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执行。而32号文中规定了国资股东合计持有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也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围。
因此,若某企业存在多名国有股东(无持股50%以上的单一国有股东),但各国有股东在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同时其中一名国有股东系该企业第一大股东,则该企业亦应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畴。再延伸到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以及穿透原则来看,该子公司亦应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畴,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仍然需要受监管约束。
根据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社会资本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并不能像普通的非上市企业一样,较为灵活地设计、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在满足特定条件、履行特定审批和备案程序的前提下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实施该等计划的事前事后均需受限于相关监管要求,灵活性相对较低。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路径:
国有科技型企业
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国有科技型企业相较于国有混改型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更大,其可选择的股权激励方法相对更为宽泛,包括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两种。需要了解的政策文件有4号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及54号文《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其中4号文规定:
第六条(实施条件) 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1)、(2)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3)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股权激励要点
1、激励对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2、激励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多种方式实施激励。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股权来源
可以通过增发、向现有股东回购股权、现有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
4、激励份额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同时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5、定价方式
股权出售,不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
6、同股同权
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7、持股方式
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8、股权流转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赠与。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9、股权奖励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4号文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实施程序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的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或企业批准;审核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能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股权激励要点
1、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为公司高管、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同时,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即仅在公司担任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2、激励份额
股权激励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的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3、持股方式
持股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持股和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4、实施方式
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股权激励宜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即激励对象通过增资获得公司股权。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5、定价方式及入股价格
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6、员工出资
激励对象取得股权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公司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7、股权流转
员工持股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8、同股同权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9、股权管理
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
10、实施程序
企业首先需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交上级国资部门提出试点资格申请。虽然国家法规层面未明确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地方国资监管部门有可能会作特别要求(比如,上海国资委要求取得试点的企业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出具法律意见书)。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同时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同时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因此,国有控股企业需要选择其中一种路径实施员工激励。
若国有控股企业不属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范畴,则其需要在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及当地国资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的试点资格后,方能依法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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