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平台管制,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虚拟货币平台管制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虚拟货币平台管制以及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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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是12月份全部清退用户吗?
各大交易所清退中国大陆用户币友该何去何从
炒币到底炒的是什么?现在许多人130理财9370的方6165式真的是五花八门,炒股票基金外汇古董收藏黄金数字资产。其中炒币就是一项数字资产的投资,类似炒黄金差不多,可这么一个理财方式逐渐地演变成了违法的金融投资活动。
在9月24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各大部门再次对虚拟货币表明态度,这次发文通知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这也就确定了虚拟货币是一项非法的金融活动,中国用户不能用人民币兑换也不能用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这一次监管部门发文会带来什么呢?17年也曾有过类似的风暴。可币圈还是维持到现在了。
首先这一发文,带来的就是交易所的整顿,以前交易所也曾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政策来进行管理。9月26日火币网也是响应了当地政府的监管政策将停止新用户注册火币网,逐步清退中国大陆地区存量用户。
在币圈不可不知的三大交易所,火币,币安,OKEX这三大交易所,其中火币是用户数量最多的。火币交易所是在13年成立的,有七年的运营经验。就是这么一座老交易所这几年把自己的品牌越做越差,拔网线,上垃圾币不在少数,用户体验感越来越差。早在几年前,火币网的董事长李林也曾考虑过这个问题,想要通过改变管理层来优化火币交易所的运营。可这也是嘴上说说而已,也没有真正的行动。
早在2017年也曾出现过清退中国用户,禁止注册等公告。2017年9月15日,火币网发布公告称,即日起暂停注册、人民币充值业务,并将于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户即将停止交易。同时,将于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数字资产兑人民币的交易业务。火币网表示将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虚拟货币交易。可这么几年,再一次迎来监管风暴,这次火币网会怎么应对?据有关消息称,火币网高层领导今年过完年就已经陆陆续续搬到新加坡办公了,在北京海淀区除相关人员可以进去公司,其他人员不让进,楼下有保安看守。
那这次监管,会给币圈带来什么呢?这次监管有好也有坏。好处就是,政府要求虚拟货币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操作,对未来这个行业越来越好。其实这几年政府的关注,对这个好处利还是大于弊的。坏处就是,短时间内让散户恐慌,用户量大量减少。这个要观察大盘,如果大盘跌至20000的时候基本是凉了,就可以提币到钱包了。那万一哪天政策好了,又可以参与的话,等升值了再来卖。我想火币这个通告包括其他交易所类似通告都是为了不同国家不同政策而特定的,即使现在中国用户不能参与或者参与难度变大,但是还可以运营海外用户。等国家政策好了再放开,说不定那个时候交易量就会变大,行业前景愈来愈好。
许多人都在问,交易所会不会被关?这个问题都问了好几年了,现在不也一样还是在运行吗?币圈三大交易所,任何一个现在都能保障你的数字资产交易无后顾之忧的,不会像小交易所那样卷钱跑路。因为这三大交易所都是很有权威的,国内外著名。
再次回到前文所说的,炒币到底是炒什么呢?我个人觉得每个领域每个行业,都需要有人来犯错,有错误发现错误改正错误,才会越来越好,把好的留下来,坏的去掉。你可以当做是一种数字资产来收藏,也可以当做是一种游戏币来玩,反正就是因人而异,这个东西值不值就是个人眼光问题了。了解一个东西,你第一步是要去学习,像我之前也不懂数字货币,区块链等专业名词,所以就要学习。总而言之,新的事物的产生一定有他的价值,没有就会被淘汰,优胜劣汰一直都是自然生存法则。
那么对于此次清退有什么方法面对吗?答案是肯定有的。
那就是注册交易所支持的海外公司注册进行机构认证,目前有以下三家是众多统一的选择
1.注册英国公司主体
2.注册马绍尔公司主体
3.注册维尔京群岛公司主体
现在目前来说,水币已经停止了所有中国大陆客户进行交易。则比安目前还没有停止。还可以用以上主体进行入驻。如果还没有进行机构认证的,可以尝试一下。但是交易所的政策是千变万化的。说不好那天就改变了,所以这边也是给个意见哈。市场上目前的情况是这样的。这边也祝大家可以进行认证哦。
认证的流程其实是很简单的:
1.注册一个新的海外邮箱
2.进入所想要认证的平台官网
3.点击切换为企业账户认证
4.填写基本信息
5.上传所需要的公司文件(这个第三方代理会处理好)
6.公司文件上传完毕以后,公司股东董事进行人脸识别(等待邮寄回复)
7.认证通过以后会由平台直接发至邮箱。(未通过,平台也将会把未通过的选项进行标明,后期重新修改递交即可)
以上是机构认证的全部流程,适用于大部分所有平台。希望能够帮到您们。有需要探讨的地方可以下方留言或者私信。看到都会第一时间回复您噢,目前水币是暂停机构认证的。望大家知晓。可以转战其他交易平台噢。
数字货币大额交易银行会冻结吗
大额资金肯定会被监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后,有关管理部门对境内ICO行为及“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管;
银行卡被冻结一般都是司法冻结,原因大致分两种:
1、持卡人违法犯罪了,比如被起诉判决赔偿,他拒绝执行;
2、持卡人接受到一笔赃款,受牵连被冻结了。
银行本身没有冻结银行卡的权力,都是被动执行法院或者公安的指令。而交易所内的大量银行卡被冻结,可能就是有赃款流入了。
如果银行卡是因为接受到赃款被冻结,那么卡内确认为赃款的金额,会被法院直接划走,不用经过本人,而银行卡需要等到案件结案以后才能解冻。
虚拟货币被国家认可吗
不认可。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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