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是不是不能交易了
大河报·豫视频见习记者 张超凡
近几年,虚拟货币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发币的门槛极低而民众的认知也尚待提升,类似的集资跑路事件每天都在上演。
2月26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跟踪报道《多名泰迪币投资者称落入骗局,项目曾有日本女星“站台”噱头十足》一文,泰迪币(Teddy Dog)项目方在预售阶段筹集5537BNB(币安币)后,高位套现“跑路”,参与其中的投资人陷入维权之中。
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是,部分原项目的投资者组建的自治社区发起了维权自救,众多受害者团结在一起搜集资料并联系警方。但因虚拟货币市场的维权难度高,目前仍未立案。
“3.15”之际,大河报·豫视频记者结合新闻案例,采访了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飞鹏,向公众普及虚拟货币交易中相关的法律知识,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
问题一:虚拟货币是否为法律保护的财产?交易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答: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民间金融资产”,而且这种虚拟商品和民间金融资产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参与者自担。
问题二:被发币项目方“割韭菜”,交易所有赔偿责任吗?
答:凡是上了交易所的项目方,出现“割韭菜”,或者跑路或套路散户,导致用户损失的,交易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流的交易所上币,都是有一定的要求和审核的,交易所收取了上币费或交易手续费,即使没有收取上述费用,项目方和参与者也需要购买交易所的平台币,因此交易所从项目方处是收取了费用或好处的,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交易所对项目方的有审核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但目前主流的交易所已出海,实际控制人已不在国内,用户维权面临很大的挑战。
问题三:目前虚拟货币常见的骗局有哪些?
答:虚拟货币领域的骗局主要包括传统的资金盘打着区块链的旗号发行单机版的虚假虚拟货币,发行空气项目募集用户的主流币,项目方通过币值管理收割用户,项目方换成黑客盗币卷走用户资产,传统电信诈骗谎称交易所或钱包诱导用户下载钓鱼链接,量化交易与交易所、钱包或项目串通、故意亏损吃客损等。
比如,项目方发的代币或公链在上交易所前,交易所一般会要求项目方将代码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审计,审核通过后,才可以上交易所。但有的项目方在上交易所的时候,偷偷篡改代码,或者故意将其中的部分关键代码删除,故意留下漏洞或后门,后续再谎称黑客入侵,顺理成章地侵占用户的数字资产。
比如,大部分项目方都有自己的币值管理团队,负责发行代币的流动性和K线图,然后通过区块链媒体和社区营销的方式,拉涨或杀跌,不断地割韭菜,等到项目臭名昭著或者无人问津的时候,换个马甲,再发行个新币,不断循环往复。
比如,有的虚拟货币钱包,通过接入第三方理财(有的是钱包自己做的)或量化,如果后续理财或量化赚了,就可以与用户分享利润,如果后续理财或量化亏了,则由用户自行承担,钱包完美甩锅。
问题四:“币民”如何维护权益?这个过程中如何破解立案难?
答:司法实践中,多数机关认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是清晰的,参与者自担风险,因此,虚拟货币持有者通过民事维权的难度极大。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搜集相关的证据线索,通过刑事立案的手段,刺破项目方的骗局和障眼法,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立案面临着诸多挑战。
问题五:如果想要投资虚拟货币,应该注意些哪些问题?如何警惕骗局?
答:目前,在国内从事虚拟货币投资,没有政策依据和法律保护,作为普通民众,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建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目前来讲,对普通民众来讲,警惕骗局的最好方法就是尽量不要参与,尤其是国内的项目。
问题六:最高法发布的有关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对虚拟货币交易有何意义?
答: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这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将虚拟货币纳入非法集资的打击范围,主要还是行政处罚,并不能单独作为刑事打击的依据。而《解释》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以虚拟币交易的方式”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范畴。从2022年3月1日起,利用虚拟交易的方式吸收资金的,将直接面临刑罚的风险。这也为虚拟货币类非法集资的刑事打击,提供了依据。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才能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标准还是比较高的,比如ICO(虚拟货币首次公开发售),并不承诺保本,也不付息,如何认定具有“利诱性”?
从目前来看,交易所和钱包的“持币生息”业务和没有真实矿机的“云算力”“云挖矿”,更符合一些。而在发币方面,即项目方用空气币置换用户手中的主流币,代币上线后暴跌、归零,甚至失去流动性的情况,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而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从《解释》的字面意思看,联合挖矿、量化、DeFi、GameFi同时满足上述“四性”的可能性不大,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还要看后续细则或指导案例的态度。
问题七:新解释之后,还能不能进行虚拟币交易?
答:从2021年9月24日之后,国内就没有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了,目前,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已降低至10%左右。
问题八:有关部门对交易平台的规制,后续会如何发展?
答:根据“924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国内经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将交易所主体架设在国外、但面向大陆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目前来看,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监管和打击,只会越来越严格。
问题九:假如平台可以继续开展活动,那虚拟币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答: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是一种虚拟商品的交易行为,违反政策,而且违反公序良俗的时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并没有规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本身构成犯罪。
问题十:虚拟币怎么变现才安全?有哪些法律风险?会被冻结银行卡吗?如何解冻?
答: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不允许虚拟货币变现,可能更像一种收藏品。在这种情况下变现,法律风险和冻卡风险都很高。一旦出现银行卡冻结,如果处理不及时,很容易导致银行卡非柜或影响自己的征信。建议在银行卡出现冻结的时候,及时联系冻结机关,还原交易和事实真相,争取解冻或尽量不要影响自己的征信。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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