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存单收益权投资协议(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二)重要项目变动分析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三)资本数据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资本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七、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表外项目
从业务情况看,本行表外或有事项中可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主要包括信用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经营租赁承诺和债券承销及兑付承诺,其中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和债券兑付义务等表外承诺事项。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表外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本行信用承诺业务可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划分为承诺类业务和担保类业务。其中,承诺类业务是指本行在未来某一时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的中间业务,包括出具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及信贷证明等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担保函、担保承诺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为债务人履行约定义务提供担保,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信用证及保函等。
本行贷款承诺业务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在申请人的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后,本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或某一时间按照约定条件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的业务。贷款承诺按法律效力分为实质性贷款承诺和意向性贷款承诺。贷款承诺分为不可撤销贷款承诺和可撤销贷款承诺。不可撤销贷款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经申请人同意本行不得自行撤销承诺。可撤销贷款承诺函是本行表示与申请人有共同合作意愿的书面文件,若申请人没有达到本行要求,本行可以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贷款承诺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行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向申领人核发具有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后,反映该信用卡未使用额度部分的数据。本行向客户授信额度,信用卡承诺相应增加,若客户使用授信额度,信用卡承诺随客户使用额度相应减少,客户进行还款恢复额度,信用卡承诺随客户还款,做相应增加。根据合同约定,信用卡申领人需符合本行信用卡业务准入条件并按照合约内容正确使用信用卡进行日常消费;本行依据合同约定对客户未全额还款或逾期还款等情形收取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在发生风险时对信用卡进行管制、冻结等处理。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由申请人签发,并由申请人向本行申请,由本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本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承兑汇票,享有对申请人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票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等权利,申请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申请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应当配合本行进行相关检查,提供反映申请人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确保相关交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等。
本行信用证业务是指本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适用于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信用证开立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仅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本行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须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向本行提交买卖合同等证明其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本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外汇政策及国际惯例,按照客户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如申请人发生违约,本行有权自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押应予偿还的债务本息、罚息等。
本行保函业务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为申请人按照合约履行的某种经济行为提供担保,保证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约项下责任或义务时,由本行按保函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和被担保人需提供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并接受本行的监督。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合计分别为2.35亿元、4.07亿元、4.17亿元和4.71亿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对信用承诺业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6.79亿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报告期内,本行制定了信用承诺业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上述表外业务不存在使用杠杆的情况。
(二)委托理财
本行的委托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以客户支付的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向客户支付收益的业务,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其中,本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非保本理财产品未纳入合并范围。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的产品规模分别为3,359.97亿元、3,302.01亿元、2,947.26亿元和2,580.14亿元。
1、销售方式
报告期内,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全部通过行内渠道销售,销售部门包括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和网络金融部,销售渠道包括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
2、运作模式
报告期内,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本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事先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通过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产品说明书中限定范围的资产。
3、收益情况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非保本理财实现的收益(中间业务收入)分别为6.99亿元、12.83亿元、6.06亿元和12.80亿元。
4、资产减值情况
本行非保本理财业务为表外业务,本行仅作为资产管理人获取管理费收入,并且本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在理财产品发生损失时,本行并无义务根据相关理财产品协议承担损失。报告期内,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均不存在刚兑行为,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以标准化债权资产为主,相关业务底层资产风险可控,本行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5、杠杆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中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23%。其中,封闭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00%,开放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23%。本行严格控制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杠杆率水平,杠杆率水平符合前述规定要求。
6、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
报告期内,对于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涉及的风险报酬相关事项,本行已在非保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明确:“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导致本金和收益全部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投资者在签署《江苏银行理财产品协议》前应详细阅知产品说明书及本风险揭示书所载内容并签署确认,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的签署行为即表示客户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各项风险。”客户已签字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本行主要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1)享有的权利:根据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条件,收取产品相关费用;(2)承担的义务:管理和运用客户的理财资金,根据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理财收益。
客户主要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1)享有的权利:依照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获得理财收益;(2)承担的义务: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了解产品具体情况,充分认识由于国内外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可能对产品所构成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以上风险。客户购买资金应为自有合法合规资金,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7、经营风险情况
本行理财业务自开办以来始终坚持合规经营、严控风险的管理理念,能够根据监管要求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能够以监管要求为准绳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计量资本和风险准备影响。本行理财业务除了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控下,还内嵌后督与风险管理部加强风险监控,特别是经营风险监控。同时,本行已建立健全表内、表外业务以及本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机构的“防火墙”,理财业务的前中后台业务的申报、审批、执行等全流程均在全行授权方案和审批规则体系下开展,有效避免本行表外业务受到跨市场、交叉性传染。本行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财业务制度及内控体系,有效保障理财业务的稳健运行,本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均不存在刚性兑付,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2017年12月6日,本行总行与本行深圳分行签订针对本行总行利用理财资金委托信托机构向客户V发放的信托贷款之《客户V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本行总行向本行深圳分行转让本行总行所持有的《客户V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单位的信托收益权,本行深圳分行以同业投资的方式予以受让,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57亿元。
经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认定,前述交易为本行深圳分行以自营资金承接本行总行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为非标准债权资产提供隐性担保,前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本行深圳分行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银监罚决字〔2018〕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本行深圳分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前述违规情形,本行已于2018年10月19日按时缴纳罚款50万元,并已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积极整改。一方面严肃问责,本行对涉及该处罚事项的贷款开展了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拟定了问责计划,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另一方面严格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将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持续推进产品净值化管理,严格遵照监管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客户对于净值化产品的接受能力。
对照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本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行深圳分行违规行为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且未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情形,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此外,2018年10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证明文件,认为:“该等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前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前述交易金额及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占本行净资产的比例微小,未对本行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行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除前述情形外,本行不存在违规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的情形,本行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委托贷款
本行接受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的委托,以其提供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本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不由本行承担任何信贷风险,本行以代理人的身份,根据委托方的指示持有和管理这些资产及负债,并就提供的服务收取手续费。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委托贷款规模分别为人民币648.92亿元、731.27亿元、884.65亿元和1,273.37亿元。
本行替第三方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第三方贷款人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以及委托贷款的要求和条款,包括贷款目的、金额、利率及还款安排,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相关信用风险。本行不替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参与贷款决策,不提供各种形式担保或替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本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贷款发生损失的风险由第三方贷款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行制定了委托贷款业务相关制度,本行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业务申请与受理、业务调查、审查与审批、协议与合同签订、发放与收回和贷后管理等环节。本行受委托方委托,协助委托人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委托贷款贷后管理依照本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实现手续费收入分别为0.30亿元、0.46亿元、0.69亿元和1.17亿元。
本行对委托贷款相关风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行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本行委托贷款业务不存在使用杠杆的情况。本行制定了委托贷款业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本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贷风险,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且诉讼标的本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共计14笔,其中13笔合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63,185.49万元,1笔涉及金额为美元1,566.61万元。
上述未决诉讼均为本行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涉及金额占本行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本行财产、财务以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本行不能继续合法存续或正常经营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行律师认为,本行上述未决诉讼均为本行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本行已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减少该等诉讼对本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述未决诉讼涉及金额占本行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行本次配股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及分支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合计30笔,处罚金额合计1,509.44万元。其中,本行及分支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8笔,处罚金额共计124.00万元;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17笔,处罚金额共计1,195.00万元;受到外汇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笔,处罚金额共计63.00万元;受到税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笔,处罚金额共计6.73万元;受到物价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笔,处罚金额共计50.00万元;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1笔,处罚金额共计70.71万元。
本行所受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不涉及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未对本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行政处罚金额占本行净资产的比例微小,未对本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本行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并已在规定期限内按监管部门要求缴清该等罚款;江苏银保监局、上海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及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已出具说明文件,对相关处罚进行了定性或评价。因此,本行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针对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事项,本行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款项。同时,本行高度重视,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梳理、完善、细化相关内部制度和规定;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业务学习;强化内部整改问责机制,建立完善整改督办、跟踪、回溯机制,并对所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以消除上述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本行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罚没款项总金额占本行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较低,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行律师认为,本行报告期内行政处罚行为所涉及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没有导致本行或本行下属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并且涉及的罚没款金额占本行资产总额的比例很小。因此,不会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日常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1.43亿元。
本行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七)重大期后事项
本行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八)理财业务事项
本行的理财业务按照本金保障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保本理财业务和非保本理财业务。
1、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9年末、2017年末,本行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和《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将表内理财产品纳入存款统计有关报表填报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来判断理财产品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本行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因此纳入表内核算;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行作为资产管理人,按照理财业务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金并进行投资,并支付投资收益。相关收益及风险均由理财业务投资者承担,本行仅根据理财业务协议规定的权利获得回报。因此,非保本理财未纳入本行合并报表范围,报告期内均在表外核算。
2、理财业务的金额及产品结构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本行保本理财均在表内核算、非保本理财均在表外核算,本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本行发行的保本理财规模分别为307.37亿元、427.34亿元、910.12亿元和1,008.21亿元,占比分别为8.38%、11.46%、23.59%和28.10%,均为预期收益型产品;本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的产品规模分别为3,359.97亿元、3,302.01亿元、2,947.26亿元和2,580.14亿元,占比分别为91.62%、88.54%、76.41%和71.90%。2020年末,本行非保本理财余额增长较快,一是由于资管新规颁布后,本行逐步压降了保本理财规模,加大了非保本理财的发行力度;二是由于本行理财业务规模自然增长所致。
3、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本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4、理财产品合规运营情况
本行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在投资环节,单独记录每只产品的投资标的并在理财信息系统中登记,在核算环节,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单独的财务会计报表。本行理财产品不存在资金池情况。
5、本行主要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情况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理财产品穿透至底层标的的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理财产品投资穿透至底层标的的资产中,信用债占比最高,为55.34%,其次为货币市场工具类,占比21.27%,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比17.88%;整体风险可控。
6、底层资产运行情况及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底层为银行存款,占比8.38%;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占比91.62%,底层资产以标准化债权资产为主;本行积极落实和响应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向导向,理财业务经营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营状态良好,报告期内均能够及时兑付,未出现过重大不利或不及预期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行保本理财对应的底层资产均已纳入合并报表计算,并计提了相应的风险减值准备,相关风险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反映,本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刚兑业务,本行承担的相关风险敞口仅为应收取的管理费,风险敞口较小;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本行已制定了必要的计划和应对方案,理财业务所涉及的底层资产仅为本行总资产的17.48%,相关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本行表外理财业务的最大损失风险敞口为该等理财产品的手续费,如底层资产出现不及预期的情形,不会对本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7、报告期内本行理财产品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千元、%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307.37亿元,较2019年末降幅28.07%,系本行根据资管新规要求压降了保本理财规模所致;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3,359.97亿元,较2019年末增幅1.76%,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保持稳定。
8、本行执行资管新规的情况
本行根据监管部门最新指导意见精神核查了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嵌套层数、结构化安排和杠杆率情况,统一管理规范资产管理、理财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2020年度,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2020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指导意见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1)非标债权投资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要求:(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发行人资本净额的10%;(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本行在理财产品审批流程方面,对于总行年度授权方案列示的基础资产,根据相应资产审批权限审批;其他基础资产必须由总行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在理财产品风险管理方面,本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业务授信、经办复核、内嵌监督、外部审计、内外对账、定期不定期风险指标测算、从信用风险到产品募集的大数据分析的风险前置、事中监督和事后监测与调整的多元化、多角度、跨部门的完整风险管理与监督体系。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695.99亿元,占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3.13%;本行资本净额1,983.29亿元,单个最大理财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金额18.3亿元,占资本净额的0.9%。
资管新规颁布后,本行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在非标审批流程、单一项目集中度、非标总额比例限制上均满足新规要求。
(2)杠杆率控制方面
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自产产品类型作出了限制,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中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23%。其中,封闭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00%,开放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23%。本行严格控制理财产品杠杆率,产品保持充足流动性,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理财产品杠杆率符合新规要求。
(3)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行根据资管新规要求,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配置一定规模的高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买入返售、公募基金。截至2020年6月末,上述流动性资产占理财资产比例为21.43%,占比较高。
本行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嵌套层数方面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目前本行理财产品持有的部分资产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该类资产均为资管新规颁布前已投资的存量资产,资管新规发布后,本行未新增多层嵌套产品。
本行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对存在多层嵌套的业务进行持续整改:一是不新增存在多层嵌套模式的资产;二是对新产品严格按照新规精神,禁止超过一层的嵌套,使得交易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5)结构化安排方面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所发行理财产品不存在分级结构,目前发行的主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仅有少量的权益类产品,未发行商品及金融衍生类理财产品,不涉及结构化安排,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9、产品报备情况
自资管新规发布后,本行所有理财产品均按照要求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了理财产品报备。
10、本行已完成过渡期理财业务规划安排,并报备当地监管部门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出台后,本行即积极组织应对,存量保本理财产品将在2021年4月底前压降整改完毕,在非标债权投资、杠杆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化安排、嵌套层数等方面也在逐步进行整改,编制了过渡期理财业务规划安排,并已报备当地监管部门。
综上,本行已就理财新规的要求制定了有效的应对方案,在资管新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推进存量理财产品的平稳过渡;同时,本行已开始按资管新规要求,在产品开发、销售组织、投资运作、营运支持、系统建设、架构改造、人力储备等方面稳步开展理财净值化转型。
八、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行现行的会计政策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制定。
1、2020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本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了财政部颁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本行的主要影响如下:
(1)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包括一个单一的,适用于源自客户合同收入确认的模型以及两种收入确认的方法:在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或者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该模型的特点是以合同为基础,通过五个步骤来分析决定某项交易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确认多少收入以及何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广泛的定性及定量披露要求,旨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源自客户合同收入与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采用新收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解释第13号
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和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进行了解释说明。解释第13号的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采用该解释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租金减让规定”)。根据该租金减让规定,企业对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该规定的简化方法处理。本行未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2、2019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了财政部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8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以下简称“新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准则7号(2019)”)、《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2号(2019)”)。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相关规定对本行的主要影响如下:
(1)新金融工具准则
1)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债务工具投资的分类是基于本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若债务工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利息收入、减值及处置收益/损失将于当期损益内确认。
不论本行采用何种业务模式,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该证券并非为交易而持有,且本行不可撤销地选择将该证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若一项权益工具投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仅有该证券的股利收入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该证券的处置收益/亏损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工具的减值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行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3)披露
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大量新的披露要求,特别是有关信用风险和预期信用损失等内容。
4)衔接
本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本行未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将金融工具的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新财务报表格式
本行按照新财务报表格式中的相关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
1)以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基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要求对本行2019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千元
2)以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基础,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财务报表格式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账面价值的调节如下:
单位:千元
3)以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基础,将原金融工具减值准备年末金额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如下:
单位:千元
(3)准则7号(2019)
准则7号(2019)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准则7号(2019)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准则12号(2019)
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准则12号(2019)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2018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相关解读。本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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