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去买虚拟货币违法吗
2016年6月初,张某通过,线上交友软件,分别认识了凌某、梁某等人,谎称自己有内部关系,可以对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作假。
并且可以通过申请信用卡、通过APP申请网络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购买移动电话。
与此同时,张某向被害人承诺,所贷款项不需要归还,引诱被害人泄露个人信息,以自身名义向各大银行申请信用卡、网络贷款,购买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张某则趁此机会完成资金套现。
一、案例摘要
张某利用该手段分别向招商、平安等银行申领八张信用卡并予
以透支,金额达到了89876.3元人民币。
此外,在张某的引诱下,被害人凌某在“蓝领贷”等多家贷款网贷平台申请贷款多达73153.06元人民币,还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中购买网络消费信贷产品金额达到62549.06万元。
与此同时,张某利用被害人的信用额度分别在支付宝中诈骗得到4818.12元人民币,在“京东白条”中诈骗得到了5211.98元人民币,合计共诈骗得到235708.52元。
不仅如此,在2017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引诱被害人冯某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额度诈骗8123元人民币,并在支付宝相关网商贷平台诈骗10000元人民币;
在“京东白条”APP中诈骗人民币2699.75元人民币。仅在2017年间,被害人冯某在张某的引导下共计被诈骗49288万元。
二、司法处理
根据上述案件,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整。
三、核心问题
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四、意见分析
网络消费信贷的违规套现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受害者不知情、不了解的情况下达成套现目的,而此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存在相似性。
以“张某盗窃案”为例,被告人张某目的的达成在本质上是在冒用他人的信息,运用蚂蚁花呗平台等达成套现目的,受害者在操作过程中完全不知情。
而这情况与盗窃罪判定要件十分相符:“所谓窃取,是指做出这个行为的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被害人的财物,私自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那么从盗窃罪的本质上来看,张某的犯罪行为即与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十分相似,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以诈骗罪最终认定,故而,导致争议的产生。
从具体法律条例来看,我国关于互联网消费信贷方面的整体立法层次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目前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提供部分帮助,而其中的法律内容大多是关乎于现实交易,对于以互联网虚拟货币的交易形式指导性并不强。
不仅如此,在现有可借鉴法律规范中,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条例呈现零散性的特征,不同案件的界定方式并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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