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委托交易卖不出
从高院发布案例看: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笔者在2020年对《买卖虚拟货币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进行了讨论,当时从公开的案例看,对于该种行为,有支持的,也有否认的。
但笔者可以回答:目前法律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所产生的损失是需要自行承担的。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2022年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其中就有关于虚拟币的案件。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XIN币为一种加密虚拟“货币”。2019年7月,韦某等组成A团队、姜某等组成B团队、章某等组成C团队,共同投资XIN币获取收益,其中韦某等四人投入的XIN币是向散户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将C团队保管的私钥删除,导致三团队投资的XIN币无法取出。韦某等诉请章某等赔偿XIN币丢失的经济损失119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XIN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XIN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驳回韦某等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案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此前就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等工作措施。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最后,张律师建议,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没有问题,倘若你委托他人代买或者帮别人买卖,由此引发的损失是自行承担的。
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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